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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有住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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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较一般房屋的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如使用权主体变更、使用权限制和使用权灭失等,这些特殊性致使公有住房的管理经常存在法律纠葛.本文从研究政府有关公房政策及民事法理的角度出发,结合高校公有房管理的实践,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14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1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研究背景

因合校以及历史原因的演变,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诸多问题凸显,如已故教职工遗属因公有住房归属和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学校也被迫被牵连其中,又如部分教职工私自更改自管公有住房的用途,将其用于经营性项目或者转租、转借非校内人员使用,对学校的综合环境以及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上述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突出表现为主体变更时的使用权归属、使用权限度问题不够清晰以及使用权灭失后的权利转接问题.

加强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常规管理和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务必要透彻研究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问题,从根本上着力解决.本文以四川大学自管公有住房为研究对象,从主体变更,使用权限度和使用权灭失三个问题入手,查找原因,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为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护提供借鉴.

2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概述

自管公有住房,也常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四川大学公有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指明,自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没有向教职工出售的学校教职工住房及教师公寓,其产权属于学校.

目前,四川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可以分为4类:常住教职工公有住房、新进教职工周转用房、引进人才安置用房和学校下属单位自管房.常住教职工公有住房用于2002年老体制员工租用,定期缴纳租金;新进教职工周转用房用于解决新进在主城区无房的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引进人才安置用房,含短期专家公寓用房和江安校区引进人才安置房;学校下属单位自管房用于满足部分单位工作住房的需要,提高工作的灵活性.

3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管理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3.1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现状

3.1.1 四川大学自管公有住房的概况

四川大学现有3个校区,分别是望江校区、华西校区和江安校区.截至目前,四川大学有自管公有住房共计园区15个,其中望江校区13个,华西校区2个,楼栋数合计73幢,自管公有住房面积达到230 334平方米.

3.1.2 四川大学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管理现状

3.1.2.1 自管公有住房主体的变更

第一,使用人去世后使用权的处理.承租人及配偶去世后,住房应退还学校,若承租人子女生活困难,确需继续承租,经上报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同意,可重新*手续承租.

第二,使用人离异后使用权的处理.承租人离异后,公有住房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不可擅自通过法律手续或协议将公有住房作为婚姻财产转让给配偶.

第三,使用人离职、调离、辞职及除名等情况的使用权的处理.承租人出现上述行为需无条件退还承租的公有住房.

3.1.2.2 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限度

第一,公房使用权的基本限制.目前,四川大学对承租人使用学校自管公有住房的权限限定为以下几条:①承租人不得将住房调换、转租、转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经营性活动);②承租人不得利用公有住房进行 、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和销赃等违法性活动;③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④承租人不得在住房及共有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等.

第二,关于使用权处分的限制.如承租人违背公房使用权的基本限制,按照学校的文件规定,需做出以下处理:①出现调换、转租、转借和转让行为的,学校责令承租人10日内整改,或者收取相当于市场价2~5倍的租金,严重者可收回住房,并予承租人永久取消租房、购房的资格;② 、嫖娼、涉毒的行为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学校责令整改,严重者收回住房;④存放危险物品的,要求保卫处整顿,严重者收回住房.

3.1.2.3 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灭失

第一,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灭失.自学校建校至今,暫未出现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灭失,因此本文不做说明.

第二,因搬迁原因引起的灭失.学校扩建或新建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灭失,是当前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灭失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所有公有房同住人都有权取得拆迁所获得的补偿.但在操作过程中,公有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取得使用权的租赁人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同住人,尤其是前述租赁人及其配偶去世后有多个子女且同住的情况,目前学校并未对该类事件做出明确的赔偿办法,仍采取按惯例,视情况分别处理.

3.2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2.1 法律界定不明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绝大部分单位自管公有房已按属地原则进行了房改出售,但仍存在大量不能出售的住房,即不可售公有房,其由原来的使用主体继续使用.这种使用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关条款出现,但都比较含混.从表面上看,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广义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实际上承租人对公有房的使用权已经超出了租赁关系的债权属性,实际产权人根本无权就承租人、出租期限、租金等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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