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行政行为论文范文写作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行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本论文可用于行政行为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行政行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题目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指行政机关和其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基于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关系而产生的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和人事事务的行为.按着姜明安教授的观点,内部行政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工作性质的,如上级对下级机关或行政首长对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准、批复等,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计划、制度等;第二类是人事性质的,指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工资、福利待遇等[1].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涉及公务员的权益,而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则直接涉及了公务员的权益.

(二)内部行政行为特征

内部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比较得出: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国家公务员,而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内部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为隶属关系,而外部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内部管理事务,外部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社会管理事务.

第四,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只及于行政机关内部,外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行政机关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国内立法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里列举的“奖惩”、“任免”就属于影响公务员权益的第二类内部行政行为.法条虽然仅列举奖惩、任免两项,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当然不止这两项.其他的如辞退、开除,对公务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影响几乎和行政机关吊销外部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工作的许可证、执照相同[1].同样是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对于这类行为却被明文排除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只能依靠行政途径救济.如《公务员法》第15章就规定公务员对于这人事处理可以申请复核、申诉、控告,还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另外检察机关也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法》还专门规定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复核、复审制度.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国外立法现状

1.英美法系的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概况

李常俊: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25卷第6期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法院是“法律之院,是施行公正或者经营正义的场所”[2].基于自然公正原则,所有的争讼不论主体是谁都可由法院管辖.对于行政案件除个别外,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需要明确的原则是,英国行政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即只讨论何种案件不能进行司法审查,而不讨论何种案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所以英国行政法排除的案件一般认为包括议会的立法、自由裁量权行为、不具有案件性质的行为等.但是这个否定式排除也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基于“越权无效”原则,对于越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都将被确认无效.对于公务员基于雇佣合同而取得的法律对受雇者的保护,也即关务公务员的人事行为则最终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所以,英国行政法上公务员对于这类不正当人事行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得到救济:基于普通劳工雇佣合同传统上英国的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主要由普通法或者习惯法来调整,而现代英国公务员更多的受到普通劳动法的影响,一方面是英国公务员法普通化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弱化对公务员权力的过分保护的结果.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则可以申诉,并上诉到公务员上诉委员会;对于内部的最终裁决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使其内部救济外部化.

美国的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经历了两个阶段:在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颁布前,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由主管机关全权决定,无需司法权的介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颁行后,所有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进行审查的,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和问题本身不适合由法院决断的除外,这被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除外的情况主要指成文法明文和默示的排除、自由裁量权行为以及问题本身性质不适合司法审查的行为,包括外交和国防行为、军队内部管理行为、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行为、国家安全和追诉职能行为.美国的文官制度自1978年改革以来,对于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救济主要是向功绩制保护委员申诉途径解决.《美国法典》(宪法和行政法卷)第701条规定:雇员或雇用申请人可对根据任何法律、规则或规章向功绩制度委员会申诉的任何处分向该委员会申诉,申诉人享有听证和聘请律师的权力.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704条规定“不直接受司法审查的初步的、程序性的或中间阶段的机关行为或裁定,在复审机关最终确定的机关行为时,也应接受司法审查”[4],对于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的裁决,应受司法审查.

2.大陆法系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

在大陆法系说到内部行政行为就不能不涉及“特别权力理论”.特别权力关系是19世纪末德国学者拉邦首先提出,奥托·迈耶进一步完善的一种理论,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根据这种理论,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不适用法律保留和基本权力,行政机关使用内部规则进行自我调整.内部行政行为以特别权力从属关系为基础,不作用于社会公众,而只作用于这个权力关系中已经被包括了的人.“内部行政规定也不按着法律和法规命令需要公布的基本原则进行公布,而是以特定方式来达成一个事实上的足够知晓,并使有关人员能有知晓的途径.”[4]按着特别权力理论,“内部行政规定当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4],当然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国虽属大陆法系,但它的行政法恰恰是判例法.法国也对行政行为进行划分,“一般而言,行政法院以是否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为标准,一切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的行为不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5],按着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诉讼.其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可以包揽对一切行政事务的审理,无论内外行政事务,还是一般和特别的行政事务.但是法院对于具体的案件是否受理也有一个权衡,如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本身的撤销之诉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反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理的撤销之诉则有时受理有时不受理,比较特殊的是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损害赔偿之诉已经得到法院的承认.

结论:关于行政行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趋势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争讼性和不可裁判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因为此类规范性文件。

对已失效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
摘 要:已失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如果具有可诉性,那么哪些已失效具体行政行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这类行政诉讼又该怎样融入到现行的行政诉讼法。

公司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问题和应略探析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而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最多的参与者,要想让公司发展的更顺利就需要取得更大的利益,这就需要公司不断地增。

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影响探析
摘要: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作为社会经济改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我国。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