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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视阈论文范文写作 构建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和谐社会视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5

构建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本文是一篇关于和谐社会视阈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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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和谐,这是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寻求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和谐中国方式或模式.因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摒弃认为“宪政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左”的错误观点.

关键词:宪政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在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研究中颇有见地但需要予以深化的观点是强调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和法治的整合作用,因为将这种观点坚持到底就必然要突出实行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具体而言,就是要深入认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对于顺利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此作一探析.

一、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间的和谐

任何社会的和谐都离不开法律以及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整合作用.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就认为:“正是因为社会的规范因素,使得实际社会总体上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而不是战争状态.” 〔1 〕现代和谐社会必须是而且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强调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和法治的整合作用,将这种观点坚持到底就必然要突出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这主要有以下原由:

第一,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实行宪政才能巩固法治建设的成果,确保 政治的良性运行.

宪政者,简言之,就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 政治制度及其实现.具体而言,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 政治为核心和灵魂,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换言之,宪政是 和法治的结合部和统一体,其内涵缺少不了 、法治、人权三要素(这些也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件),其外延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 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其基本精神是宪法至尊、主权在民、政府权力有限、公民权利本位.它以人 权为依归,以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目的,把整个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轨道之内,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因此,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最大成就,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

实行宪政才能巩固法治建设的成果.法治概念所包含的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大要素,在宪政条件下就会得到持续的体现和贯彻——宪政以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强调哪怕是权力享有者和行使者都必须严格守法,并通过分权制衡、违宪审查等制度来实现良法之治.

实行宪政才能确保 政治的良性运行.因为 必须要有法治作保障,离开法治保障的 就可能异化为极端 或集权 (如“ ”灾难那样);而如上所述,宪政就是由宪法这种根本法所确认和规定的 政治制度及其实现,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 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第二,宪政的要义完整而准确地体现和贯彻了法治的精髓,即治官、治权、治政,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以防止其专横、滥用和导致腐败.

宪政的要义和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 政治和法治以保障和实现人权.质言之,宪政以人 权为依归,以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目的.所以:宪法实施是实行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 〔2 〕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人权是宪政的落脚点和归结点.由此可见,宪政把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源 〔3 〕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从而既明确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本源性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本体意义,因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就来自人民“公意”的认同及人 权的赐予;又明确了国家权力的从属性和必须受制约性,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 〕总之,宪政既揭示了国家权力的本质——其所属、所源,又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严格规范,以防止政府专横、滥用权力和导致腐败.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从而完整而准确地体现和贯彻了法治的精髓即治官、治权、治政.

第三,宪政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和层次,实行法治的高标准严要求是实行宪政,因此依法治国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是要依宪治国.

实行法治的要义就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权至重, 为本,以法制(约)权(力),并且既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又要使权力相互制衡,从而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这些都可以归结为实行宪政的成效和功能发挥.不仅如此,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均可以通过宪政得以强化和更准确化.诸如,良法原则和法律完备原则——在宪政条件下就要求严格以宪法这种体现人类理性、正义和人 权原则的“高级法”为立法基础和依据;法律至上原则——在宪政条件下法律至上原则就必然要求强调“宪法至尊”的观念,树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原则——在宪政条件下就必然要求切实实行依法治国,而其最根本和最关键的就是要依宪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宪政条件下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平等权,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以及现实生活中的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政条件下就不仅要求真正实现并确保司法独立,而且要把司法审查和救济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形式以及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政条件下的分权制衡或权力制衡,就要求将此原则和精神贯彻到一切公权力领域,包括横向上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以及纵向上的 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还有同公权力机关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配置和制衡,如此等等.

而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集中体现为——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和谐.因为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并不是无差别、无矛盾、无冲突、无纠纷的状态或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既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又是秩序化的社会,合而不同、同中有异、求同存异、异中求同才是大同;关键是要调整好各类社会关系、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而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政治、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最重要、最强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调整好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就有利于调整和理顺其他各类社会关系,缓解乃至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宪政体制的设置就是要调整和解决这些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矛盾,以寻求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和谐(即协调和平衡),并且既要实现 ,又要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既要使每个人自由发展,又要维护社会的有序化运行,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下面兹作一些具体分析.

结论:关于和谐社会视阈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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