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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近因原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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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近因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关键词 海上保险 近因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何灿,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94

近因原则适用于认定承保风险和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但关于近因原则的理论却不断发展,经过大量的实践运用和司法判例,得到了保险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一、近因原则的概述

近因一语来自法律名词 “应审近因而非远因”.对于近因的解释,主要有时间和作用力两种标准.

近因原则发展初期采用时间接近理论,将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视为近因.但由于损失发生当时所牵涉的原因可能非常广泛,在数个原因中也可能存在比较重要的原因,这一理论显示出极大缺陷.

理论发展后期则以作用力为标准.在著名的Leyland Shipp ing案中,Ikaria船舶因鱼雷、飓风和政治命令等多重原因的影响而受损,法院认为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并非是决定性的,造成最后损失的真正有效和最重要的原因才是近因.本案中飓风距离损失发生时间近,而鱼雷距离时间较远,但法院最终认定鱼雷为近因,因为船舶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致命的或是可治愈的,但都应当及时处理,而处理损害时的环境可能又会加重或者促成这种结果,但是这些事件仍是由之前的损害所引起的,因此该船舶一直处于被鱼雷击中这一意外事故的支配下.Shaw勋爵指出,“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在每一点上各种影响、力量、事件相遇,且从每一点无限辐射.”而以时间远近判断近因是不合理的,真正的近因是效力上最显著的原因,这种效力是持久性的,即使其他原因同时出现也不会消失.

此后,这一解释被普遍接受,可以说,近因就是指对损失的产生起最主要和最有效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实践和理论发展

(一)近因原则的在实践适用中的演变

从根本上讲,如何在众多原因中选择对结果产生最主要和最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要以“常识”为最终依据,必须运用符合普通人的正常思维全面看待问题.在Canada Rice Mills Ltd. 案中Wright勋爵指出,“因果关系应当被普通人所理解,而不是只被科学家或精神分析师所理解.这样的话商人或者海员也可以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观察,而非过于微观地分析”.但是近因原则在具体案例中不断实践,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

1.仅存在一个近因的情况

近因是客观存在的,若案件中仅存在一个近因,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由前因造成无可避免的损失.当前后有两个原因造成最后的损失时,但第一个原因造成致命一击,并且客观上讲第二个的原因难以改变最后的损失结果.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前因就是近因.前述Leyland Shipping案即此种情况.

第二,由前因激发后来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此类案件的前因并非致命一击,也不是由它造成最后的损失,但它激发了后来的原因或者导致了后来的原因更容易出现,而后来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失.由于后来出现的原因独立存在且程度严重,从而切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使得后者成为损失近因.这类案件较为常见,且判决多有争议性.在Lawrence Aberdein 案中,船舶遇到风浪导致船上牲畜受惊而互相践踏受伤,判近因是海上风险;在Bondrett案中,由于船舶搁浅给了沿岸的盗贼机会上船强抢东西,判近因是海上风险而不是盗贼.

第三,前因诱发行为人改变做法并引起后来的原因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中前因本身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但该原因的存在诱使行为人改变主意采取了另外一种行为,在这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风险出现并造成最终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保人采取了另一种行为而导致因果链中断,后来的风险通常被认定为损失近因.例如,一艘船舶被警告将要航行的水域有海盗出没,船长因为害怕而更改航线,结果在新的航线上遭遇风暴导致全损,则损失近因是海上风险,而非海盗.

2.同时有多个近因的情况

在一些案件中,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且难以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此时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近因.在Wayne Tank案中,工厂安置有危险设备,由于员工的疏忽,该设备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启动并发生了火灾.在法庭审理中,丹宁勋爵认为本案可能不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而是存在两个效力相等或几乎相等的原因共同引起了损失.

此外,只有当案件出现一个以上近因时或者无法合理找出单独一个近因时,多个近因规则才能适用.实践中,该规则的适用主要涉及到保险人的赔付责任问题.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保险人承保风险或即除外责任,或者同时规定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可能属于承保风险,也可能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既非承保风险也非除外责任,而存在多个近因时,赔付责任较为复杂,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多个近因都属于承保的列明风险或者除外责任时,赔付责任明确.

第二,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明风险,而其他近因既非承保风险也非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需要负责.在Miss Jay Jay案中,潜艇因设计缺陷而不适航,同时在航行中遭遇坏天气而发生全损.设计缺陷和坏天气均为近因,但坏天气属于承保风险,而设计缺陷既非承保风险也非除外责任.最终法院判保险人赔付,Slade法官认为,由于合同中没有排除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那么其他规则应当适用,即不排除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

第三,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风险,另一个是除外责任.此时涉及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的冲突.通常在列明的承保风险之外,若合同明确规定除外责任,则可以根据两种规则解释除外责任优于承保风险.第一个是“假设双方不会约定多余的内容”,如果除外责任条款效力高于承保风险条款,那么除外责任条款有其存在意義,反之,除外责任条款的存在就显得多余.第二个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除外责任条款相较于承保风险条款属于特别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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