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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幼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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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虐童 国际法 国际社会

作者简介:叶玫、黄彬文,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1

一、 国际上对儿童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把虐童定义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是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情感、性虑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型剥削.

二、国际法上儿童的分类

从虐童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国际上将虐童分为以下几类:

(一)身体(physical abuse)

身体是指对幼儿、儿童的躯体、身体的直接性攻击,如殴打、鞭打等,造成的身体的结果如擦伤、戳伤、砍伤、皮裂、骨折等等.

(二)情感(emotional abuse)

情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冷暴力,精神上、心灵上的折磨,是一种无形、不露出于面上伤害,其具体可表现为侮辱、谩骂、嘲弄.

(三)性(sexual abuse)

性虐是对幼儿、儿童的实质性的接触、观看幼童的、向幼童播放、展示片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幼童陷入羞愧、自责、恐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忽视(neglect)

忽视是不重视、不关注、不注意,在幼童身上可提现为是不注重幼童的衣食住行,吃不饱,穿不暖,对其健康问题不闻不问.

(五) 经济型剥削(economic exploitation)

经济型剥削是侵犯幼童的经济权利,控制、随意侵犯幼童的财产.

三、我国校园虐童的现状及法律原因分析

(一)我国校园虐童现状

2009年4月,对太原某中学初一、初二年级共301人进行整群抽样调查.结果301名学生儿童期经历(躯体)调查中:在童年期曾经被人猛地摇晃身体占55%:曾经被人用手或其他硬物打过身体部位占62%;曾经被人用手指戳和捏(如耳朵,胳膊等)占6l%.在情感调查中,曾经被人说过伤害,侮辱或谩骂的话占71.4%. 其结果显示在躯体中被家人、同学或者老师为21.2%,在情感中被家人、同学或者老师为11.1%.2012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了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显示校园成儿童受虐高发地,74.8%孩子不同程度被. 继2012年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后,2014年辽宁铁岭、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连续发生校园内教师伤害儿童事件,2017年携程亲子园事件、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等相继爆出.校园虐童事件频发,让社会为之愤怒.

(二)我国校园虐童的法律原因分析

1.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民事损害赔偿是一种对身体或心灵上的伤害进行的填补、补偿、惩罚的一种方式,目前《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没有做出一个关于虐童的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若简单适用现有的民事法律,幼童的心灵上损害如何界定?赔礼道歉的条款成为法律上的一纸空文,且现有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偏低,难以达到法律上的填补功能.

2.行政监管多见于形式保护,处罚措施不完整

行政法律法规多以权利、义务的形式来保护幼童,对于校园虐童如何进行惩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幼儿教育作为学前教育,教育部门关注和介入的并不多,给了那些办学条件有问题的幼教园有了可乘之机.教育部不重视,政府不监管,权利和职责缺少监督,幼教园自己管自己,对于自身的问题,势必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为何要与自己过不去呢?法律不规制,监管不到位,校园虐童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罚,教育部、学校、教师则不重视,处罚不严,则肆无忌惮.

3.我国虐童定性模糊,刑事处罚成空白

2012年的温岭虐童案女教师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拘,另一拍照女教师,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日.“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说白了,在实践操作中就是实在找不出什么理由了,而这事对社会又造成了恶劣性的影响,必须得对其进行处罚了,而采用的一个罪名.我们目前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但是有个“罪”(刑法第260条),从主体上来看,罪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显然,幼儿教师并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罪无法约束、惩处虐童幼儿教师.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要求,受害人伤势应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虐童大多是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损伤,但未达到轻伤级别,或者是心灵上、精神上的折磨,何以定性其造成伤害的结果?

四、国外及中国香港对校园虐童的法律層面上的防控对策

(一)日本

2000年日本颁布了《儿童虑待防止法》,辅助之以《儿童福利法》的实践 ,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儿童”的定义,力求对儿童权利进行落实.2011年《儿童福利法》的修订中又增加了“对于一些身处危险之中的儿童,咨询所可以子以保护,具有监护托管”的权限.2016年日本再次修订《儿童防止法》.日本在近些年加大、完善了对儿童防护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保障儿童的权利.

日本强调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学校、幼儿园、教育委员会、局、医疗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任何人(教师、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也有权利保护受儿童远离伤害.积极实施普法教育,将每年11月定为“防止儿童月”,全面树立保护幼童的法律意识.

(二) 欧洲

欧洲没有明确的虐童定义标准,但是欧洲各国应遵循欧盟框架下的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儿童惩罚与救济体系.法国对儿童保护的法律较他国齐全,学校严格禁止教师(含幼儿园、托儿所)采用各种惩罚手段,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法律上会进行加重处罚.

结论:关于幼教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幼师资格证报考条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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