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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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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虽有多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法律保护,但通过笔者的认真梳理,发现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本文试图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立法,构建我国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服装设计 保护

作者简介:王莉敏,西安科技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29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

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屬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

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 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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