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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口信用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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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一般人士来说是非常陌生的财产险险种,这一方面和出口信用保险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强有关,另一方面由于该险种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有关系.本文对出口信用保险下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出口 信用保险 应收账款 融资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彭翀,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国家信用管理师一级,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66

笔者所在的机构曾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唯一承办机构,截止2016年,公司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2.8万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94.8亿美元,带动233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2.7万亿元人民币,对推动出口和发展贸易融资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出口信用保险下应收账款融资的实务基础和法律原理

企业从事贸易活动,较难全部以预付款或者 的方式实现销售,很自然会产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所实现的销售属于企业的当期收入,只不过是尚未形成 流入的收入.但应收账款未来是不是能够形成 流入是存在不确定性的,这个不确定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不是能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到期支付款项息息相关.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信用保险就是一种风险对冲的手段.一旦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收不到应当取得的货款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规避风险、满足企业的正常资金流动.根据官方的定义,信用保险是为抵偿商品或服务交易中有由于债务人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提供的保障.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出口企业)支付保费,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这个贸易背景是出口贸易时,对应的信用保险就是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内贸易时,就是国内信用保险.

从法律上看,出口企业拥有在未来能够带来 流入的应收账款债权,他可以将这个债权质押或者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当下的资金支持;同时,未来债权不能实现的买方信用风险又通过保险合同进行了转嫁,对保险公司有求偿权.这两个权利是银行对出口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基础,融资能否回收的成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独立于出口企业存在的——依赖于债务人和保险公司,这也是实务中经常讲到的贸易融资“自偿性”的特点.

Damodaran(2010)分析认为,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已经成为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为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加速出口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和使用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栾红(2013)认为,短期出口信保融资更适用于中小出口企业群体,一方面,信保融资业务可以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信保融资也可以提高银行对中小出口企业融资的积极性.这是从学术上对出口信用保险下的融资产品的肯定.

二、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了解出口信用保险下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基础是解决其他问题的起点,接下来再针对以下具体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保险和融资的法律关系

在现实中,有不少银行因为出口信用保险下应收账款融资没有成功回收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偿付,但往往铩羽而归.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搞清楚融资和保险这两个合同的法律对象和相互关系.

应收账款融资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口企业和银行,核心约定的是贷款标的、价格、期限和违约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核心约定的是保险责任,理赔程序.融资合同发生风险的原因有很多种,但只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拖欠、破产等商业风险和债务人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时,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将赔款支付给出口企业或者出口企业指定的银行.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而非银行的贷款回收,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上文多次提到应收账款,那么谁又对应收账款适格性负责呢?答案是——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是贸易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贸易合同的义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享有贸易合同的权利——按时获得确定数量的 或其他可变现资源.如果应收账款本身不存在或者有瑕疵,则出口企业的权利有问题,进而直接影响保險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权利基础.接下来的问题是,谁负责审查应收账款质量?答案是——两者都要,但依据各自的实务原理审查的时间和手段是不一样的.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出口企业必须确认其拥有此项债权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才能拥有求偿权.根据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原理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也就是,在投保的当下,保险公司是不需要确认应收账款的权属,只有到了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去核查相关问题,如果查出应收账款的权属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保险公司是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或降低承担责任的.而银行就不同,其必须在放款前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权责清晰,如并不存在一个债务人可以独立于出口企业进行还款,则贸易融资的基础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都是不存在的,贸易融资就成了纯信用的融资.因此,银行具有贷款前审查贸易背景的义务,发生在前;保险公司审查贸易背景的义务发生在后.根据某银行的融资合作协议,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全套出口合同/信用证正本或复印件、第三方担保付款的法律档正本或复印件、提供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至少应包括 、商业 、装箱单、货运保险单含有物权的运输单据.这和保险公司在后期要求的单据基本一致.但必须承认的是,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时债务人可能还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进行质量检查,或者缺乏时间、技术力量和逐一债务人就应收账款进行沟通,在实际操作中要保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权责清晰确实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二)买断融资和非买断融资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出口信用保险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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