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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编权论文范文写作 论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和平衡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改编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1

论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和平衡,本文是一篇关于改编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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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反映作者人格的著作人身权之一,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改编权则反映的著作财产权,是对原作品的二度创作.

关键词 影视作品 改编权 完整权 冲突 平衡

作者简介:雷蕾,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27

在实际中,改编权的行使必然会涉及原著作品的某些改变,从而导致实践中两者常常发生适用上的冲突.此问题在影视作品改编和小说版权中表现尤为突出,改编权的“变”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不变”之间冲突不断,使版权市场的发展和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均受到了阻碍.本文将以近年发生的《鬼吹灯》版权纠纷案件为引子,结合影视行业的特点以及其和文字作品之间的差异,通过探讨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之间的矛盾和原因,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一、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概述和社会现状

(一) 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概述

改编权,即“对原作品进行改变,创造出新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有学者将改编解释为:把某一作品从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的作品或者对作品进行改动,但不改变其类型.从实质内涵上来说,即赋予原作者之外的他人在原著基础上创造出新作品的行为.因此,改编权的核心内涵包含:一是保留原作品的原创性内容,二是具备独创性的成分.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即,作者所享有的保护自身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格利益.

从权利属性上讲,改编权属著作于财产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作者的人身权利,属于精神性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依赖性.然而,在实践中的改编行为,往往无可避免地要对原作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会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的可能,因此,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某些情况下会不可避免地重叠,从而引发矛盾.

(二)社会现状

随着当今时代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影视产业的愈加繁荣,而畅销小说更是激发了电影、电视剧改编的热潮,当下小说的版权许可费用已经迈入了百万甚至是千万.

然而,囿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模糊规定,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导致了冲突和重重矛盾,诉讼案件的频发引起了行业内的震动.一方面影响了原创、编剧、作家群体,而另一方面也给影视行业、电影传播、广播电视行业造成冲击.我们不禁思考,如何在影视改编者所获得的改编权和原著作品权利人的本有的人格权之间权衡,实现法律范围之内市场的公平.

二、 两种权利冲突的表现——以《鬼吹灯》版权纠纷案件为例

随着影视行业中改编的越发风靡,两权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鬼吹灯》版权纠纷便是其中之一,引发社会广泛的热议.

(一)案情概要

2007年1月18日,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影视作品改编权转让给电影《九层妖塔》的制作方.该电影于2015年9月上映后,张牧野发现电影首先没有为其署名,再者认为电影内容严重篡改原著,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等方面和原著大相径庭,原告认为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原告诉诸法庭,其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发放和传播,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原告无法举证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為损害了其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二) 简要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依据是“该改编行为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但我们可知,“是否影响声誉、人格利益”之判断是基于考察该影片在社会公众眼中的评价,作为公众群体是否认为电影对原著小说的内容、观点构成贬损、丑化,从而对原著小说作者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可以说,这样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界限仿若一段灰色区域,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且在学界在讨论“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着两种判断标准,一种是主观标准说,另一种则是客观标准说,可见两种权利的界限并非清晰.

我们接下来就从两种权利分别进行讨论,深化分析两种权利所处的现状、法律地位和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影视作品对作品改编权的行使方式

“IP”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之义,泛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智慧财产.在当下传播媒介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中,在 IP被改编成影视剧后,播放渠道也不再限于广播电视,网络视频传播逐渐成为IP传播媒介中的重要途径.

在讨论关于影视作品的改编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判断标准是是否对原著进行“歪曲、篡改”,学界存在着客观标准说和主观标准说两派观点.“客观标准说”认为只要有当作品的改动可能损害作品声誉时才构成侵害,即改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原著进行取舍和变化,在最低限度地尊重原著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作品,积极地行使改编权.而“主观标准说”则认为改编行为只有当忠于原著的人物设计和情节推演,最大程度地尊重原著作者拥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大程度的再现原著作的思想风格及原著人物性格设置等情节,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构成侵犯改编权的底线和边界.

四、影视作品改编的特殊性

在众多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中,影视作品被认为是一种综合艺术.影视作品是区别于其他作品的艺术形式,具有其独有的特殊性.

结论:关于改编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摄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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