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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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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9月30日,在广西省柳城县发生的17起包裹爆炸事件已致9人死亡53人受伤,这则新闻再次将寄递渠道安全推向了风口浪尖.寄递渠道的安全也再次回归到人们的视线之中,如何保障快递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行政问题,更是法制民生问题.

关键词:快递发展;消费者权益;立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8;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38-02

作者简介:杨汝意(1987-),女,汉族,云南德宏人,硕士研究生,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财经商贸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法.

一、快递企业发展的现状

(一)最近几年随着淘宝、京东等新兴购物方式的兴起,快递服务行业有了很大的进步.不论是在服务范围上还是地域范围上都已经渗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据统计,2014年,邮政企业和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3203.3亿元,同比增长25.7%;业务总量累计完成3696.1亿元,同比增长35.6%.但由于国家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快递企业法律制度,从而导致快递行业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快递服务问题引发的申诉占邮政业消费者有效申诉中的80%左右.这不仅干扰了快递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更对使用快递业务的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保障寄递渠道安全首先要做到的是完善立法环节,从法律上保障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与快递的妥投抵达.目前保障邮政业合理发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快递企业必须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更加安全进行快递的收派行为.

(二)快递行业立法现状

完善的立法是快递行业快速稳定发展的保障,也是消费者保障自己权益的武器.现目前,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等关于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

由于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通信安全、隐私等诸多合法权益,甚至涉及到国家安定,因此,对快递行业进行强有效的监管迫在眉睫,于2010年修订《邮政法》,并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2011年6月15日国家邮政局组织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快递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快递的赔付标准赔付包括对快递物品丢失、损毁的赔付和快递延迟的赔付.目前快递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一般的规定为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3倍.

快件如果在送达时发现已被损坏或缺失,理所当然进入赔偿程序.一般快递运单上都会有相关的标注或提示,让寄件人对价值较高的物件自行选择是否保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很少会逐一仔细去看此类提示,而快递员一般也不会提醒消费者是否需要保价,当快件缺失或损坏后,便存在争议.通常消费者会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的价值金额或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而快递公司一般只赔偿消费者所花邮资的两到三倍.

另外有关法律中对于快递延迟的赔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广大消费者热忠于快递服务是因为快递具有便捷、时效的优点.而快递企业不断扩大区域网络覆盖面则需要斥巨资,为了降低成本,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通常会在非主营地区找合作伙伴来*自己的快递业务,这样就解决了区域网络覆盖面小的问题.但是很容易出现投递滞后的问题.如果是一般性的生活用品,延迟几日消费者还能接受的话(虽然快递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一些急需的物品则会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但在索赔的时候这些间接损失却得不到现有法律的支持.

(二)霸王条款-先签字后验货.消费者网上购物,卖方都会提示买方先验货再签收,但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当消费者取快递时,快递员要求先签收才能验货.甚至某些地域的快递业务员在没有得到客户的允许下私自将快件放在客户住宅区的门卫室等地方,这样给快件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相关法律监管落后1980年左右,国际快递行业不由邮政局监管,而主要由经贸部进行管理,在这个时期邮政部门只是快递行业的市场竞争者,而不是市场监管者,1986年外贸部才批准国家邮政部门设立EMS.而省级邮政监管机构也是2006年才设立;市级邮政监管机构到2012年才陆续设立;县级邮政监管机构至今还没有设立;相应监管机构滞后,给快递市场的有效监管带来诸多的不便.

三、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一)确定公平的损失赔偿标准

虽然《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款对快递企业援引第一款规则抗辩时作出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举证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是非常困难的,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对邮件的赔偿是以邮资的3倍为最高赔偿标准,却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快递行业进行赔偿作出任何标准和要求.这明显滞后于快递业高速发展的现实.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消费者本就是弱势的一方,而且快递公司又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里应保证快件完整完好,即时的送到收货人手中.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使得货物无法按要求送到的,无论快递公司有无故意或重大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应该给弱者以保护,给侵权予以制裁.另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是否保价快递的货物,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在保价的合同中,如果造成货物损失则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进行赔偿.而在不保价合同中,如果货物丢失都按照合同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不区别对待保价和不保价,一刀切的全部赔偿,那么,保价与不保价就没有划分的意义,快递服务合同的特征也就荡然无存.

可是,如果格式条款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上限为邮资的五倍,这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快递公司没有多少制约作用,然而还会滋生快递公司拖沓、不负责任的现象,而且给快递工作人员提供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物的机会.因此,在处理这类型案件时,不仅要宣告限制对方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而且还不能进行全额赔偿.应当酌情处理,确定合理的数额且明确赔偿责任.

合理的数额可以根据以下两点来确定:一、可预期损失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先验货后签字

目前,快递企业内部规定或习惯做法与我国现行的对快递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在《快递服务标准》的“服务环节”中就对快件签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因此在各快递企业管理之中必须确认先验货后签字的标准,这样一来才能更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明确快递市场准入标准

在新修订的《邮政法》中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行了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这部法律仅仅是确认快递经营许可企业的经营标准,并没有对于其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及运输车辆、监控消防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其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快件业务员的持证比例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以及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递企业进入农村乡镇后如何进行合理规范的备案管理也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些标准和规范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

最后,在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今天,希望快递配送链接越来越完善,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规范的快递服务.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快递企业路在何方?[M].上海:中国福利出版社,2013:10-25.

[2]徐勇.民营快递管理实务[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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