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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侵权行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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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或者虽然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但是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从未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只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大体规则,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及其责任承担,只是简单的概括,并不能很好的解释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一层次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立法概况;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31-02

作者简介:刘一凤(1990-),女,汉族,河南焦作人,*党员,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现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2014级辅导员;毕安桦(1988-),女,汉族,云南大理人,*党员,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概况

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方面,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关于教唆和帮助类型的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其作出相关规定.在2003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制度内容.其认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侵权行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时,即使这些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共同过错,这类行为也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我国2009年所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部分类型进行相对确定的区分,并且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中个别类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律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方面,只是笼统的概括,对于到底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其并没有详尽的阐述,同时也没有对其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分.我国对共同侵权行为探索和研究,依然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仍然不够完善和成熟,因此很有必要继续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对其的法律规定.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以简单称其为共同侵权,截止到现在,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的认定,在法学理论界还未形成共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一些法学家认为是基于“共同过错”,他们认为“共同过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还有一些法学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实之所以不同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存在如此的差异,大多是因为不同学者在认识和界定其构成要件或本质特征时存在不同的见解而造成的.有的学者主要关注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将共同侵权行为定义为“多个行为主体基于共同过错,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有的学者则只是为了突出行为主体的非单一性,而将共同侵权行为定义为“二人以上的行为主体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称为共同侵权行为”.通过以上不同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定义,我们可以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理学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尚不确定.另外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认定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共同侵权行为界定难以作出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定论.

基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共识,这里所要分析的共同侵权行为具体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者虽然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但是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缺陷及其法完善建议

在侵权行为之中,共同侵权行为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但是在整个侵权法律制度中也有着不可小觑的地位.目前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这一部分,虽然我国的法律条文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一些个别问题上,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目前,有关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的界定,在其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并应该予以完善与改进.

(一)法律制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法典,所以相对增大了法院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难度,同时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这一部分的具体法律规定也是相当的简陋.因此,这就容易产生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并造成裁判结果上的冲突.过于简陋的法律规定,难以得以正确适用,并且目前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层次较低,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此,建议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全面而完整的立法,最好是可以采取民法典或侵权行为法的形式来提高共同侵权行为有关规定的法律效力,使其更具有执行力.

另一方面,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模糊不清,其并没有准确而权威的定论.对法官来讲,要公正而准确的判断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可靠而权威的法律依据,自然只能进行自由心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共同性”认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本质含义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向来存在争议.至今各种学说众说纷纭,没有准确而统一的界定.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也只是对共同侵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表示共同侵权应采主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或者折中说.依据我国审判实践的发展和需求,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首先,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加以明确界定.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或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以定义的形式直接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加以明确.其次,应当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从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关联性、主观的共同过错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等多方面加以全面的界定.

(三)程序方面和责任承担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这一部分,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共同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关于受害人的诉讼选择权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我国法律都没有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共同侵权制度的有效运用造成阻碍,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因此关于共同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主体的诉讼选择权,并对其受害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充分保障受害人诉讼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我国只是规定了共同侵害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方式比较单一,其实可以尝试建立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而言,依据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责任划分为三类,分别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补充责任.所以,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也可以试着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除了以连带责任的方式追究共同加害人的责任之外,还可以使用其他两种责任承担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直接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各自应负的的责任份额,这样就能使潜在的加害人加强谨慎义务,避免损害他人的权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4]沈幼伦试析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J]法学,1987(1)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结论:适合侵权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侵权行为的分类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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