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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票控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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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记录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以票控税”的发展历程谈起,分析了*管理及建筑业“以票控税”现状,探讨了*控税策略.

关键词:以票控税;*管理;视同*情形认定

一、“以票控税”的发展历程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制的设计思想是建立增值税专用*制度,实施凭票扣税法,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有序运行来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凭增值税*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形成了用增值税*控制进、销项税额,以确定应纳税款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

“以票控税”的核心是“销售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在“以票控稅”征管方式下,增值税*从普通的商事凭证演变为“控税”工具,不仅是财务收支凭证,也是购货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出口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获得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二、企业*管理的现状分析

现在企业普遍存在着在采购中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而不开具*的现象.这样存在着很大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成本,从而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会使企业增加的税收高于降低的采购成本.如果企业不要*,除非供应商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降低百分之四十二的情况下,才不会受到损失.

例如:某企业采购部为节省2万元材料费,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只拿了一张收据(要*12万元,不要*10万元).结果财务部一算,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还让企业实际上亏损了2.2万元.价值10万元材料成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合法凭证的成本10万元,企业要多交所得税2.5万元,原以为节省了2万元,实际上损失了2.2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对业务人员进行财务基础知识的培训,认识取得增值税专用*的重要性,让业务人员在进行物资采购时能够自觉索要*.其次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严格对*的审查,避免虚假*入账给企业造成损失.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及时认证,避免超期不能抵扣税金.

三、视同*情形的认定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需要开具*的人只有两种人:一是收款的销售方,二是收款的劳务提供方.因为只有收款的销售方和劳务提供方才是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任何成本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系;第二是有合法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取得的白条和收据,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视同*使用,包括:来源于政府、部队、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来源于境外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消费凭证;经税务审核的法院判决书、仲裁书、调解书:经税务局认可的第三方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销售方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务提供方支付给劳务接收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伤事故赔偿金;房地产、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在政策性拆迁中,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补偿金;股权接受方支付给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企业自主经营食堂向菜市场购买的农产品;企业员工出差差旅费津贴;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支出:按次支付500元以下,按月支付30000万元以下,但只限个人.

四、建筑业“以票控税”现状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在贯彻与实践“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时,其核心操作思路是由税务机关自己控制*或监控*,纳税人开具*前必须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凭税票开具*.笔者认为,“以票控税”作为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发挥了控制税源、稳固税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模糊了实体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构成税法要素的重要一环,决定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如何适用税收政策、纳税人何时承担法律责任等.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在“以票控税”管理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成了开票时间.

(2)模糊了《*管理办法》关于*开具时间的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在“以票控税”管理方式下,填开*的时间成了由开票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3)弱化了《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款优先权(转18页)(接16页)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以票控税”管理方式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票时间,往往推迟了应征税款的所属期,将纳税人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的欠缴税款,变成发生在担保权之后的税款,造成税款优先权难以落实.

五、*控税策略:巧用跨期*,避免多缴税

跨期*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跨期*,另一种是跨年度*.在企业经营实践中,经常存在一种现象:企业已经发生成本支出,资金已经流出,但是还没有收到入账*.面对这种现象,为了使企业在每个季度少交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发生成本支出,没有收到*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按照暂估价进成本,进行账务处理.当该*跨季收到时,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时,只要对暂估价进成本的账务处理进行红字冲减,然后蓝字更正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确定了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三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因此,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是否取得*并不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条件.对于跨年度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在12月31日至次年5月31日之前收到的跨年度*,

如果上一年度进行了暂估入账,则仍然按照红字冲减上一年度的暂估入账,再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蓝字更正,不需要更正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数据;如果上一年度没有按照暂估入账,则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应,然后更正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数据.

第二种情况:企业在次年5月31日之后收到上一年度的*,由于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即上一年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应该在下一年度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或抵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操作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

会计上的处理是,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对调增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在收到*年度抵税或纳税调减时,对递减的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李志远,李建军,陈颖.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郭和军)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票控税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价内税和价外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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