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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遗嘱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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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各种遗嘱纠纷不断出现.公证遗嘱作为一种相当重要的遗嘱形式,其对于稳定遗嘱市场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公证遗嘱本身存在有诸多缺陷,这就导致了公证遗嘱纠纷也难以避免.在文中就对两份公证遗嘱引发的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证遗嘱;纠纷;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2-01

作者简介:郭守敏(1979-),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生在读,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专业.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的妹妹,王某系原、被告的母亲,于2002年5月死亡;张某系原、被告的父亲,于2013年10月死亡.

1998年4月,张某买下位于某区芳华园23号101的房产(即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01年5月21日,张某及王某申请遗嘱公证,将案涉房屋交由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张丙(原、被告的哥哥)共同继承.

2003年3月,张某再次申请遗嘱公证,将案涉房屋交由被告和张丙共同继承.2003年5月23日,张某和被告签订《买卖契约》,将案涉房屋给被告,成交价为15万元,同期房屋变更至被告名下,张丙对本次房屋转让知情且认可.2011年3月4日,被告和案外人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33万元价格转让案涉房屋.随后,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

2017年3月,原告诉称:因现已无法根据公证的遗嘱继承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相关损失25万元(含房屋价款和利息).

二、争点

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要求赔偿损失?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赔偿的计算依据应该是什么?

三、裁判

被告辩称,自2001年5月双方父母进行遗嘱公证至今,案涉房屋已经两次买卖,产权人自2003年5月开始就已变更.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侵犯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应自2003年5月起算,起诉已超时效.但法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原告是2016年得知父亲生前将案涉房屋轉移登记至被告名下,后被告又将该房再次,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知道房屋被转移登记时,即2016年起算.

另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的处置是父亲张某所为,即使存在侵权,也应由张某赔偿.法院则认为,2011年3月的受让人李某,通过购买房屋,支付了市场价,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属于善意取得.原、被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追回房屋,因此原告也就无法通过继承取得相关权利,而该结果系被告所致,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还主张父亲张某以15万元将房屋给自己,即使赔偿损失,也应以15万为依据.因为侵权只可能存在于第一次产权变更时,再次变更是被告对自己产权的有权处分.法院则认定,原告无法通过继承取得相关权利,根本原因是被告再次房屋.此时,被告最终侵犯了原告的财产继承权,故原告要求以再次转让时的价格进行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根据其母亲王某的公证遗嘱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同时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在父亲将房屋转移登记后,再次将房屋另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继承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万元.

四、评议

因为作为遗产的房屋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案外人,遗产分割事实上不能进行,所以直接诉请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产权登记起着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该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但能否因此推定所有民事活动相关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人是谁?无论从法律规定或法理推演角

度,还是民事活动的实践,如此推定都是没有根据的.具体到本案,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原告,法院认定其提起诉讼的时效起点就是实际知道侵权事实,而不是根据产权登记簿.

最后,对原告为什么能判如所请,根本原因还是:后来的公证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但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因为母亲王某至死没有变更遗嘱,则2001年5月21日的公证遗嘱就是王某遗产继承的最终依据.而父亲张某的遗产则应根据其2003年3月的公证遗嘱进行分割,对该部分财产,因为张某改变遗嘱,原告丧失继承权.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其含义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形式自由.遗嘱行为自由又包括遗嘱设立自由、遗嘱撤回自由.《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此处的撤销指撤回,遗嘱人可以在生前任何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也是可以变更、撤销的.撤销公证遗嘱的方式有:

一、作出新的公证遗嘱;

二、作出撤销遗嘱声明书,并对发表撤销遗嘱声明书的行为进行公证.

最后,为避免将来纠纷,立遗嘱者最好选择公证遗嘱,因为法律规定数份内容矛盾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效力为最高.

[参考文献]

[1]张鸣.公证多元化参和遗嘱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公证,2016(09):58-62.

[2]任博峰.公证遗嘱形式之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和社会,2013(17):277-279.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遗嘱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自书遗嘱有效期多久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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