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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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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8月银监会联合四部委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网贷平台监管新规,新规借鉴了美国的综合监管模式,由多个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网贷平台及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在监管内容方面,涉及网贷平台的性质界定、备案登记制度、 清单管理、线下交易禁止、借款金额限制、网络安全、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等诸多领域.

关键词:P ;网贷平台;监管新规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75-03

作者简介:郭俊(1974-),男,江苏南通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研究方向:金融法、知识产权法.

一、P 网贷平台及其法律监管概述

P (PeertoPeer)是伴随互联网应运而生的新概念,中文又称之为网贷.简言之,P 是指“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款模式,其有别于传统线下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是通过互联网的网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交易.从行业统计数据看,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在运营的P 网贷平台达到了2595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①但在P 网贷成交暴增的同时,这个新生行业所伴随的问题也可谓多多.各地大量涉及P 网贷平台相继倒下,且涉案数额均是百亿上下,比如E租宝、上海中晋、快鹿等等.因此,无论是学者抑或是公众,对网贷平台应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管的呼声都逐年增大.

我国现有规范网贷平台的法律架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规范传统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网贷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这些用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就理所当然适用于处理网贷平台及网贷交易主体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的争端;二是规范网贷平台的部门规章.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颁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一次把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 性质.此后,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 、 部以及互联网信息办,颁布了史上第一部规范网贷平台的部门规章,即《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监管新规或新规”).这个新规颁布后,对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模式及主体、经营范围、法律责任等诸多存在误区或真空的领域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微观上看,网贷监管新规可直接适用于网贷交易个案的争端解决;而从宏观层面看,网贷监管新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稳步、健康的发展具有定海神针的作用.

二、P 网贷平台的监管模式及其监管机构

美国的P 网贷平台早在2005年开始其业务时,也没有对应的监管机构.直至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P 网贷平台将其发标作为证券登记,接受《1933证券法》的监管,才正式确定了SEC成为联邦层面对P 网贷平台的监管机构.从GAO(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于2011年7月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P 的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看,美国当局对P 的监管将来有两种考虑,第一种是继续现有的多分支的联邦监管体制,即通过证券监管部门以及通过金融服务监管部门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合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保护于一个联邦监管部门名下保护贷款人,报告也就此利弊进行了系列分析.②而英国则稍迟于美国行动,在2011年成立了P 金融协会,政府部门中和P 网贷平台密切关系的是商业创新和技能部(BIS),但BIS对P 网贷平台并不直接监管,目前看,大体上是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归口监管.③我国学界就P 行业监管也有很多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起来有两种意见居主流:一是强化监管的观点,认为P 平台是准金融机构,除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外,也应该把地方政府积极纳入到P 行业的监管框架中;④另一种观点是弱化监管观点,持此观点的人认为P 的监管要跳出巴塞尔协议以及现有监管理论,部分监管任务甚至可以外包给IT公司.⑤笔者认为,放松管制原则仅适用于普通商业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竞争规则,如果对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领域进行强制监管,则有违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准则,因此,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就采用了自由竞争、放松管制的立法原则.而对于金融业放松管制则不能适用,否则,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增.考虑到P 网贷平台一般都分布在全国各地,仅仅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这些在京部门的监管肯定是不够的,必然要有区域性监管机构实际执行监管才能使政策落地.因此,美国联邦层面和州层面配套的综合监管模式是完全适合我国的.

从网贷监管新规的条文来看,我国对P 网贷平台的监管无疑是采取的综合监管模式,参和机构可谓众多,涉及银监会、 部、 、互联网信息办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数个部门.具体表现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进行“双头监管”,而 部、 以及互联网信息办则在各自分工范围内予以配合监管,新规对于参和综合监管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也规定得比较清晰.其中,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而网贷平台注册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平台备案登记、信息搜集和风险处置; 负责对网贷平台发布信息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部负责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互联网信息办则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从以上分工看,我国综合监管模式下对网贷平台采取的是备案登记而非注册登记制,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贷平台*备案登记,而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网贷平台违反了规定的备案登记制度,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对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和处罚的权力实际还是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当然,如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则相应的后果也是由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和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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