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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立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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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几年,很多网络购物订单出现严重的取消现象,为此社会各界争论不断.订单究竟属于要约还是属于合同,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观点,而司法实践中将其归为合同.参照现行合同法,网络购物订单属于购物者向产品供应商提出签署合同的要约.但是这种理论漏洞较多,不符合法律基础概念.问题的核心和难点在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时间取决于经营者,因此绝大多数交易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要想解决这种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经销商要针对订单给出明确的期限承诺.

关键词:要约邀请;网络购物;格式条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逐渐演变为网络超级大国,仅仅在2014年,国内通过网络市场交易的总额就超过2.8万亿元,在国内总GDP中占比高达4.3%.2015年该项数值已经突破3.8万亿元,在国内总GDP中占比上升至7.3%.并且这种增长趋势仍然非常明显,根据摩根士丹利给出的报告可知:发展至2018年时,国内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超过全球其他所有国家之和.而网络交易具有独特的属性,和传统交易形式差距非常大,网格合同又比较复杂,所有要针对网购合同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探索.

1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前网购合同问题的核心和难点在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时间取决于经营者,因此绝大多数交易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经销商要针对订单给出明确的期限承诺.很多电子商务平台规定“卖家确认订单并且发货后合同即生效”,把合同生效的时间完全把控在卖方手中,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解决办法就是卖家要追求的给出合同生效的期限.因此针对当前网络交易法律制度,要规定:“网络产品的消费方要在订单生效的24小时内给出承诺,也就是确认订单或者取消订单.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直接将其判定为取消订单,合同将失效.”

当前执行的承诺期限为24小时,这是综合网络交易的特征、卖家的反应时间以及交易原则而制定,如果时间拖延过久,很可能错失最佳交易機遇;如果时间预留的太短,又可能导致卖家无法做出正确反应,导致审核质量下降.假如将默示的法律制度视为承诺,导致卖家无法给出相应的解释,将直接损害其选择权.

当然这种制度也有优势.站在卖家立场,给予客户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同时,也给予卖家特定的选择权,预留足够的时间对订单进行审核,防止由于失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站在客户的立场,防止卖家主观取消订单,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避免出现其他纠纷和矛盾;站在双方利益平衡的立场,所有的网站几乎均明确给出要约的期限(确认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付款将视为自动取消订单),而法律作出该项规定也符合常理;考虑到竞争的秩序性,防止某些经销商故意压低价格,进行虚假性销售,打乱市场的秩序,破坏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这种制度到底有没有影响到契约自由或者意思自治?结果肯定是否定的.首先,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差别非常大,出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各种格式条款异常复杂,仅仅依赖《合同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导致市场运行紊乱;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7天内能够无理由进行退货,不过却没有给予卖家相关的权力,导致权益失去平衡,因此要做出改变和调整,适当的给予补偿;最后,契约自由要维护,但是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也非常重要.如果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得不到保障时,就必须实施强制性措施.因此,这种制度不会违背契约自由原则,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2例外情形:视为合同的订单

除去一般情况下涉及的网络交易外,客户进行消费时往往会碰到其他特殊情况,使得客户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当其点击确认订单并且履行相关义务后,交易将顺利进行下去.例如:经销商在网络中非常显眼的地方标注“限时秒杀”,当活动结束以后将恢复原来的价格;进行定量抢购活动,付款以后库存量将减少.规定客户提交订单后,必须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支付货款,如果未遵照实施将自动取消订单.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的有:淘宝推出的“聚划算”、亚马逊推出的“Z秒杀”、聚美优品设置的“限时特卖”、小米官方*给出的“饥饿销售”等.针对上述情况,网站中给出的广告属于要约,客户提交的订单属于要约的承诺,只要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订单属于合同而不是合约,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形.具体给出的理由为:

这种网络给出的产品信息公告满足要约的构成要素.现行《合同法》第十五条指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满足要约的相关要求,要将其看做要约.比如:亚马逊“Z秒杀”,此种广告的含义就是符合要约的两大条件.第一,相关内容明确.准确的给出市场价格、交易数量、限购数量、活动的时间等等,遵循交易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客户已经确定订单,经营者有权对订单进行后续处理.当活动结束(时间或者树立达到均可),网页中将给出无货的提示,消费者将不能进行后续的操作.通过这种措施,让消费者确信卖方已经做好交易的准备,将不会随意取消订单.

站在客户的立场,这种广告能够使自己确信卖方已准备好完成交易,并不是随意处置.并且这种订单生效的前提为客户按照协议履行更加严格的义务,例如:短时间内快速付款等,而网络产品销售者也将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站在卖方立场,这种广告属于网络产品经销商利用宣示给予最大化的诚信义务,假如违背该项原则,则将失去诚信.

针对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直接取消订单的制度而言,其属于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只有当客户按照协议进行付款时,合同才有可能生效,如果没有进行付款,合同可以成立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渠道给出的产品信息满足要约构成的要素,促使客户有确定原有深信卖家同样受到限制的,要将其视为要约,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订单属于合同.而订单属于要约的特殊情况.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J].人民法院报,1999-9-30(4).

[2]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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