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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会保险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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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立法的一个大胆创新.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可进行先行支付并有追偿的权利.本文针对第三人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判定及先行支付后追偿权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先行支付;追偿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章共用11个条文(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工伤保险进行规范,构建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设置了工伤保险今后立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四十二条的内容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应如何开展先行支付工作.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用18个条文细化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内容,使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呈现相对明确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势必在实践中显现困境.

一、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通常是指除了直接参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该主体的行为往往对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亡产生一定影响.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是指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意外的其他主题,然而,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第三人覆盖范围,容易让人分辨不清的是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以及受害劳动者的近亲属这两类人是否属于“第三人”.

1.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是否属于“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雇员致人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将雇员划入第三人范围,则对雇员存在明显不公.但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员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说,若此时不予追究,则是对雇员侵权行为的一种放任,不利于工伤职工的保护.

2.受害劳动者的近亲属是否属于“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第三人在受害劳动者的上述近亲属范围,此时追偿应予以豁免.例如,丈夫在上班途中乘坐妻子驾驶的汽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致害,经认定妻子对事故负全责.此时若允许工伤保险基金行使追偿权难免和社会道德相悖.

二、第三人不支付或第三人无法确定的认定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把“不支付”分为第三人不支付和用人单位不支付,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而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四种情形,另外第7条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催告程序,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后,用人单位经过催告程序即可推定用人单位不支付,这样就确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标准.然而关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标准认定却比较难.本文认为,可以将第三人不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三人主观不支付

所谓主观不支付,是指第三人有着不支付的意思表示,其可以通過作为的方式进行表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当个人申请先行支付时要有充分确定的证据来证明这一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当然某些国家机关的认定能够得到支持.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七节对受理先行支付的申请和先行支付审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以下材料:①认定工伤决定书;②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③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④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 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法定的认定机关,理由如下:①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大小需要认定,此时某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相应的权力,但是双方有异议的仍然需要经过司法程序;②当除法院外的其他主体认定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先行支付后,责任如何承担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2.第三人客观不支付

所谓客观不支付,是指第三人支付不能,为第三人没有支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仍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在这一情形下,如果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先行支付,必然面临追偿不能的情况,但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最终目的是使公民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从而能够享受社会福利,而且先行支付应当作为目前社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补充程序.

3.无法确定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无法确定,并不是说第三人不存在,而是有第三人的存在,只是不能确定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想要获得第三人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是很难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有其必要性的存在.但是实践中,个人想要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是比较困难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种情况能否作为第三人无法确定来认定,需要由 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并出具证明材料.如果立法并未有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定,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况来进行认定,并对先行支付的范围进行限定.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社会保险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最新社会保险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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