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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务派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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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用工形式,其特殊的三角法律构造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的两次立法均引起不同的意见,完善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立法要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用工单位应在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控制被派遣劳动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务派遣 连带责任 三角法律构造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2015规划项目“劳务派遣工及其关联性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5SKG179.

作者简介:杨兴坤,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5

一、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连带责任是相对于个人独立承担责任而言的,是指债权人在债权总额内可以向一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请求部分或全部债权,债务人承担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分担数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责任形式.其最主要作用是对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将个别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转嫁给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承担,从而加强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我国2007年与2012年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均在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从而较有效地保护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

从法理上来看,连带责任主要有四类:主体关联的连带责任、主观关联的连带责任、责任密不可分的连带责任与基于政策与价值考量的连带责任.①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体关联与责任密不可分的连带责任居多,主要是因为某些特定的主体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与密不可分的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债务人公平合理地承担责任,更有利于降低主体间的监督成本与增强主体间的监督意识,从而预防道德与法律风险,防止债权人损失的发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如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票据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等.正是根据这种主体关联性与责任不可分性,连带责任的类型又可分为相互连带责任与单向连带责任,相互连带责任即两人以上的责任引发主体或连带责任主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此责任形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不利于彰显契约社会中责任自担的现代法律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限制;单向连带责任是指一方责任主体对特定一方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其作用在于单向地增强了其中一方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的能力,虽然其在一般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单向连带限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事由与损害后果等严格条件,在两个以上关联性较强或责任密不可分的主体之行为都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力度不够.②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出其雇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在其工作场所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用工方式.③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劳动力市场出现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不同于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组成的一般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由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组成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用人不用工,用工不用人”的特征,在法律关系上呈现出特殊的三角法律构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雇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④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三角法律构造是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具体说来,不同于一般标准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法律主体,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佣劳动者与使用劳动力的全部义务与责任,而特殊三角法律构造的劳务派遣关系具有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等三方主体,⑤在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分配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劳动者雇佣相联系的部分义务与责任,如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义务与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部分义务与责任,如劳动安全和卫生的全面保护、加班费与绩效奖金的及时支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合理安排等义务与责任,如此的义务与责任分配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相加等同于在标准劳动关系情况下一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所有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可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者雇佣的静态形式,就是为了保证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的动态内容,劳务派遣的静态形式是其动态内容的前提,劳务派遣的动态内容要通过其静态形式来实现,概而言之,在三角法律构造的劳务派遣中,劳动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的静态形式与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的动态内容是不可分割的,缺一不可,二者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而法律法规又有明确的相应规定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⑥

三、我国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立法争议与完善

我国在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相互连带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⑦劳务派遣中相互连带责任的立法引起了法律界的不同意见,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不尽合理,因为基于义务与责任相对称以及责任自担的现代法律原则,用工单位只应承担使用与控制劳动力范围内的义务与责任,而不应对因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诸如招聘、工资支付、保险缴纳与劳动关系解除等用人单位方面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中的相互连带责任修改成单向连带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⑧此番修改再次引起诸多的质疑,一些法律专家与实务人员认为修改后单向连带责任减轻了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的最终受益者——用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削弱了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力度,有悖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法律保護弱者,权利向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倾斜的现代法治精神,应予以对劳务派遣中的单向连带责任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结论:适合劳务派遣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劳务派遣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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