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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业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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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4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1],文件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继银监发[2010]90号和保监发[2011]10号下发后推出的又一银保监管政策[2-3].在银行*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甚合理、保险投诉多点爆发、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不断显露的形势下,银保业务监管新政的推出,会对银行保险*销售和未来的合作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探讨银保业务监管新政下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保险*业务的应对策略,以期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促进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监管新政;银保业务;影响;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9-0082-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9.16

一、银保监管新政推出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2013年,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1.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2%①;银保业务短期高现价产品大量销售,银保规模增长较快,2013年银保实现新保保费4400亿元,比上年增长28%,期缴新保保费341亿元,比上年下降21%②.但是,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无序竞争、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特别是社会各界对银保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诸如“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尤其是销售误导,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并导致银保渠道成为寿险销售误导治理的重点.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银保*业务结构,促进银保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保监发[2014]3号文这一银保监管新政.

二、银保业务监管新政解读

(一)新政的主要内容

保监发[2014]3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二)监管新政解读

1.首提适合性原则.保监发[2014]3号文要求商业银行要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应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在投保人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和年龄高于规定标准的,要求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产品,并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核保,以减少误导销售和投诉纠纷.

2.明确了保障型产品比例.保监发[2014]3号文要求各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投资型)、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能低于*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在优化银行销售结构的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发展回归保险本源的产品.

3.犹豫期延长.对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由原来的1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延长至15个自然日,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的权利,给客户更多的时间了解、判断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适合.

4.进一步规范银保*销售行为.保监发[2014]3号文要求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同时要求,在销售过程前段,保险公司要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准备工作,明确各项风险提示,并要求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段,要求投保过程必须反应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在销售过程后段,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

(三)监管新政新在哪里

保监发[2014]3号文其实是历年银保监管思路和政策的延续,但在新的发展时期,又对银保业务发展具有更多新的含义.

1.保监会、银监会信息共享、持续跟踪.此次新政首次由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体现了双方合作的意志.可以预测,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共同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管理,以改变以往分头管理、标准不一、各有侧重的管理现状.

2.银保业务结构优化有了量化指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占比不得低于20%,对银保业务结构优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量化监管.这也是近年银保监管最为重要的规定,未来可能重塑整个保险行业.

3.强化了银行网点资源管理.2010年开始执行的一个网点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公司合作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演变成了每季度或每月甚至每周一轮换,存在规定不明、打“擦边球”现象.此次明确了时间期限,银行将更加注重网点资源管理,保险公司对银行的网点资源争夺将更加激烈.

4.银行在银保业务中的主动性增强.根据新规导向,银行在银保中规范经营中将扮演更加主动的较色,银行将更关注保险公司管理团队、股东、经营状况、产品长期供应能力、网点产能等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银保监管新政对银保合作产生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有利于银保业务结构调整.由于银保渠道及银行客户的特点,银保产品偏重于到期收益,保险保障程度不高.2014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的主要为保险期限为1-2年的高现价产品,海南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短期高现价产品保费占总保费的80%以上.对保险公司来讲,保费规模大幅增加,但短期高现价产品内涵价值不高,难以快速提升保险公司承保利润;对银行来讲,短期高现价产品手续费率较低,银行*保费规模的增加并没有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明显提升.新政要求银行*风险保障型及长期储蓄型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20%,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提升高价值产品比例,逐步回归保险本源,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保险保障服务.

结论:关于保险业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跑保险的技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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