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写作 对2018年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评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司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1

对2018年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评析,本文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公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公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修改网站资本运营论文论文查重修改技巧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为了及时落实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权的引导,社会、经济诉求的背景下,我国在2()13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体现出放松管制、加强公司自治的价值导向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积极意义,同时改革尚不彻底,还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本文从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出发,对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类型进行分析,并对公司法具体内容修改进行评述,提出对公司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13年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特定的政治、历史和经济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理念选择和制度产生.我们首先从13年公司法制定的时代背景来探讨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

1.政治背景

13年10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公司注冊登记制度的改革,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取消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条件,工商登记事项不再要求公司实收资本.”13年11月,十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 “减少资质认定项目,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逐步取消注册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通过的《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制度进行了及时修订,是以立法的方式对改革成果进行的确认.

2.经济背景

市场经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日益尖锐,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我国GDP增长率骤然下滑,造成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促使政府取消企业的设立门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提升就业率.

3.实践背景

原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在法律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实践中存在大量*机构以垫资的方式伪造不真实的验资证明,而I商部门的审查流于形式.这就造成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起不到保护债权人、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二、13年公司法改革后仍属于法定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制定之初,受长期以来“资本不实、公司滥设、皮包公司”等现实问题的困扰,出于保障公司偿债能力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立法目的,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政策,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实践证明,法定资本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一,限制了公司设立者的自主性,使得注册资本及其结构无法适应公司的实际需要;其二,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高额的最低资本额及其一次性缴纳制度剥夺了财力相对贫乏者的投资机会;其三,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筹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资产闲置和积压,难以灵活应对实际需要;其四,公司注册资本确定的要求,使公司增资或减资极为繁琐,有碍于公司资本的变更,甚至可能导致因此而错失市场机会.这些缺陷对于资本要求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表现得尤为明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古老僵化的法定资本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的发展,同时顺应20世纪以来,广泛大陆法系国家改革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改革的国际潮流,我国13年公司法在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形成上修改05年的分期缴纳制,确立了认缴制.

13年改革之后,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尽管有所突破,但仍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尤其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当中.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分主要在于资本发行以及增资程序;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虽然采完全的、无限制的认缴制,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以及首次出资额的限制;但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程序上,仍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即只在缴纳的方面放开了,实质上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此次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政府放松了市场准入的管制,为投资者创造出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实行简政放权,加强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使其获得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具体内容修改的创新

从总体上来说,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其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废除法定注册最低资本限额,实现由资本信用观念向资产信用观念的初步转变

最低资本额制度由93年公司法的确立到05年公司法的放松、再到13年公司法的完全废除,是应当予以认可的.

首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法律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的最低底线,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立法者的设立初衷在于保障公司最低的债务清偿能力,降低公司从事风险经营的成本.然而实践与美好的愿望存在很大的出入:最低注册资本额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成本,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并没有起到为交易双方提供准确判断公司信用强弱的作用.此外,过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超越了许多投资者的负担能力,过高的设立公司的门槛,给投资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其次,具体应当如何规定、规定多少最低注册资本,关键取决于投资者自己对于所经营的规模大小、行业风险、实际需求等因素的判断,而非立法、司法机关的决策,这完全是投资者自由、企业自主、市场自律的问题,应当有投资者、企业自主决定.

其三,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动态资产而非静态资本,这种静态的资本极易造成对公司信用能力的错误判断. “进言之,是公司资产的规模与资产的有效性两个因素决定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债权人只有关注公司资产的规模、资产的可变现性和可转移性,才能实际把握公司的责任财产.

废除法定注册最低资本限额,有利于鼓励投资,开拓各种投资资源,促进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化了资本信用,强化了资产信用,有利于正确认识资本对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公司资产稳定和流动的监管和控制.

2.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取消货币出资比例,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在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缴纳方式和期限上,我国一直实行法律的严厉约束和管制.实缴制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干预,而认缴制则排除法律强制干预的因素,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如何缴纳注册资本,彰显出股东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不同于实缴制对强制干预的依赖,认缴制体现出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公司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公司法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
摘要:在总体设计上,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松绑,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逐步向授权资本制靠拢;在理论观念上,摆脱过度关注债权人保护的思想,多从公司运。

新公司法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公司法主要内容是注册资本制度改。

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看商法的安全原则
商事交易追求高效便捷,但是若没有安全性作为前提,交易的便捷性便毫无意义。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交易行为安全,主要表。

交易安全原则角度议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众多措施,本文试图从商法的安全。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