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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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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民众心里的疑惑,学者心中的纠结,基层干部手上的烤山芋,地产利益链上的印钞机.30年前差不多如此,现今益发如此.

现行土地制度是制造纷争的制度,其运行结果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去甚远.小打小闹的改革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大战略.

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路上有大突破,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等,但尚未将土地改革提升到政治高度以统一全党认识,以致相关法律的修订举步维艰.

渐进改革原则核心应是政治改革要稳,经济改革要快;经济改革给政治改革创造条件.但几十年里土地制度改革几无进展,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政治安定.

许多强势利益集团已深深卷入土地利益关系,任何土地改革方案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即使最有利于增进国家利益的土地改革方案,也不会取得社会基本共识.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少数政治家在改革中采取果敢行动.

以土地改革换取社会稳定

一个稳定的社会,最关键的要素,一是中产阶层占国民多数;二是国民有统一的民族文化认同;三是 政治发育成熟.历史经验证明,前两个条件大体具备后,第三个条件才能形成.

以我的理解,中产阶层的特点之一是拥有或有能力拥有房产,特别是独栋房产;二是收入高,生活比较安逸,恩格尔系数在10%以下;三是对社会制度有高度认同和建设性态度.现阶段,如果经济体制改革还能深入,.部分人群可具备前两个特点;如果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动,具备第三个特点的人群也可大量出现.

中产阶层的主要财产形态是房屋.中国城市的中高收入阶层所支付的高房价,主要是为土地支付的,但在法律上,百姓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规定为70年.这种情形让中高收入者气馁,不可能有中产阶层心态.

世界上,除少数城市型国家和纽约这类城市外,一般发达国家的中产阶层拥有或住有独栋房屋,那是真正的房屋.除少数城市外,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居民也拥有或使用独栋房屋,楼房里的单元居所一般归低收入居民使用.

大部分中国家庭拥有独栋房屋的社会意义重大.拥有独栋房屋并对房基地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下,人们更易建立财产主人的心态,同时产生平和感、富足感.如果中国70%的家庭拥有带有一定面积院落的独栋房屋,社会心态将有显著不同.

大部分中国家庭拥有独栋住宅还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维护独栋住宅会产生远大于单元房的支出,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就业规模.

土地制度改革将决定未来国家粮食安全.中国粮食供应和土地的绝对量关系不大,而和优质耕地的数量关系密切.山区土地被大量撂荒,平原地区优质耕地被大量转变为建设用地,严重影响未来中国粮食安全.产生这种潜在危机,和国土规划及土地制度有密切关系.

确立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强拆农民房屋的法律基础是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于是,为了“集体利益”,农民家庭就不得不服从所谓由“公共利益”产生的“规划”.农民世代居住的房屋会突然变得和“公共利益”冲突起来.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共决策机制用来拆毁居民的房屋,强制其搬家,为现代文明国家所罕见.居民的世代居住权要高于公共规划权,其法理基础应是居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私人所有权.这个权利不确定,强拆或变相强拆的野蛮做法就不可能绝迹,社会就不稳固.同样,农民对耕地的财产权不能确立,强制或变相强制流转耕地的做法也不可能绝迹.

社会稳定是当下的根本大事,而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基石”.当前的土地制度不仅丢掉了效率,还加剧了社会不公,更侵蚀了社会稳定的基础.

要以土地制度改革换取社会稳定,使中国公民获得必要的土地财产,形成中国中产阶层崛起的条件,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础.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持有者,如果真正想使中国繁荣富强,就应该懂得“土地换稳定”这个交易的积极意义.这是“多赢”的交易,将给中国带来光明前景.进一步说,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适当地确立民众的土地财产权,应该上升为超越其他政府行动的“国家战略”.

以上提出的改革举措是私有化吗?完全否定了土地公有制吗?当土地的私人利用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有什么处置办法?中国的土地资源允许70%的家庭拥有或实际使用独栋住宅吗?且听我一一分析.

渐变的谱系:四种土地所有权

土地改革要摆脱一切陈旧观念的束缚,把人的福祉放在制度安排的首位.坚持这个标准的要义,是处理好平等和效率的关系,在私人领域坚持效率标准,合理安排土地权属类型;在公共领域坚持平等要求,以土地规划的法制化、 化实现公共目标.

关于土地规划的法制化、 化已经说了很多,其意义虽然重要,但道理并不深奥,这里略去不谈.

如何以利益关联度为基准,确立土地权属类型序列,始终是决策认识上的一个盲点.用途管制约束下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实质私有)、私人合作所有(按份共有)、社区公共所有(共同共有)、国民共同所有(国家所有),是四种常见的土地所有权类型.经济生活中采取哪一种形式,要看能否兼顾效率和平等,或者说要看能否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共同共有并非是唯一的好形式.在一般意义上,这个所有权形式的序列,对应经济活动的公共性是递增的,而私人性是递减的.但若做具体分析,某些经济活动即使有公共性,也不需要对应共同共有产权形式.

由“理论”转化为政策,需要把握两个原则:

首先,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只要“外部性”很小,即只要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发生明显冲突,就可认定其有私人属性,相反,则可认定其有公共属性.实践中,虽然这两种属性是“渐变的谱系”,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但不能由此认为无法进行制度设计.

其次,即使一项经济活动有公共性,也不一定要搞共同共有产权.政府可以通过类似用途管制的办法,对私人产权进行分割或约束.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很普遍.

在这两个原则之下,上述四种土地所有权类型的适应性的现实形态更容易理解.

先看用途管制约束下的私人所有.世上没有绝对的私人产权,尤其没有绝对的私人土地产权.普遍存在的是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情形下的私人产权.

一切私人经济活动对土地的占用,都适合土地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实质私有,或承包权物权化.我特别强调以下两种情形.

直接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强烈的私人属性,农户按照市场规律生产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且至少不直接危害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土地用途管制,农地也可能被用来做建设用地;若大量农户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农产品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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