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秦简论文范文写作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秦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7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本论文为您写秦简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秦简论文参考文献:

秦简论文参考文献 经律论文化旅游小镇

摘 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三则有关秦《戍律》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时即已存在“取庸代戍”之制.按此制之规定,秦在“取庸代戍”方面无爵位高低之限制,但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仅如此,该批《戍律》简文还揭示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的制度.尤为重要的是,该批简牍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历史真相.当然,秦《戍律》亦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岳麓秦简;取庸代戍;请假销假;缮治城塞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0-0133-12

作者简介: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披露了一枚《戍律》简文,仅有寥寥数字,其文曰:“·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秦律杂钞》简39)”1即便如此,这枚简牍也使学界对秦律及“徭戍”制度有了一个崭新的认识.可喜的是,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又出现了三条全新的《戍律》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律的体系及“徭戍”制度帶来了新的契机.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载:

1.·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简182/1414-1)【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简183/1298)2

2.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84/1299)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以上三则史料是我们深入研究秦《戍律》最为鲜活而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大体而言,这些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几个历史事实:

例1表明,秦已存在“取庸代戍”制度.不可否认,汉简中存在大量“取庸代戍”方面的记载,为此,谢桂华先生专门撰写一篇有关论文,即《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3.但由于秦史资料的缺乏,谢先生并未论及秦“取庸代戍”的问题.因此,这批简牍就显得尤为弥足珍贵,它们既填补了秦“取庸代戍”制度史研究的史料空白,更加深了我们对汉代戍役制度的认识.

例2说明,秦时已建立了完备的“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以往学术界为了解释“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一般皆以汉制推演秦制.而此批《戍律》简文显然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最为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它们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秦“戍者月更”的存在,亦使我们更能正确地认清秦“遣戍”的条件、请假缘由以及销假的过程等历史真相.

例3则充实了秦“缮治城塞”制度研究的史料基础.关于这一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出版的云梦秦简已披露了部分细节,但此次公布的岳麓秦简《戍律》无疑对“缮治城塞”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而详实,这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对秦戍役制度研究的视野.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利用这批新出史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汉简牍专门对秦“取庸代戍”、“戍者月更”、“遣戍”以及“缮治城塞”等制度问题作一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不妥之处,敬请专家斧正.

一、“取庸代戍”制度

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常见一些有关“庸(或傭)”的记载,如“臣(范睢)为人庸赁”4“(兒宽弟子)及时时间行佣赁”5“(陈涉)尝与人佣耕”6“(匡)衡佣作以给食饮”7等.正如谢桂华先生所言,这些“庸赁”“佣赁”“佣耕”以及“佣作”显然指的是雇佣或雇工之意,而非“取庸代戍”中之“庸”.“取庸代戍”中之“庸”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8.这种“取庸代戍”之制在秦律中归入了“戍律”,而非“徭律”.这也就证明,“取庸代戍”属于秦兵役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兵役制度在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简牍中极为罕见,但汉简显示,两汉时期确实存在这一制度.如谢桂华先生就曾依据大量西北汉简中有关“取庸代戍”的简文详细论证和分析了汉代这一制度1.谢先生的研究结论大略有如下几点:一是雇工、雇佣和佣工等与“取庸”不同.在大量“敦煌和居延汉简中的‘庸’,显然非指一般的‘雇工’‘雇佣’和‘佣工’,它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2.二是“取庸代戍”制度中的籍贯、年龄和爵位问题.谢先生云,汉代之取庸代役,“无论在内地,还是在边郡,雇主和和被雇者,均应为同县人”.至于爵位问题,汉代“在通常情况下,被雇者的爵称应与雇主同级,或者爵称低于雇主”3.三是汉代的“取庸代役”的情况极少,大多数“戍卒(包括田卒、河渠卒等)为自行戍边”4.很显然,谢桂华先生以其深厚的简帛学和历史学功底洞察到了秦汉“取庸代役”制度中的主要问题,但对照以上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之简文,笔者以为,这种“取庸代役”制度尚有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戍律》并结合传世文献和西北汉简对这一问题再作一系统梳理和分析.

第一,“取庸代戍”的约束条件.正如上引例1所载,秦在法律上对“取庸代戍”者规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那么,汉代是否也存在这些约束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谢桂华先生依据西北汉简的记载对两汉“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居住地、年龄和爵称等限制性条件作了一些分析和推测,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有关汉代“取庸代戍”的材料:

在此例中,被雇者“大夫朱定□”(或曰“大夫朱定”)的身分显然比无爵位的雇主“士伍丁延”高.换言之,在秦汉“取庸代戍”制度中,除了谢先生所言情况外,低爵位甚至无爵位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这正好符合岳麓秦简《戍律》中有关“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的规定.

结论:关于秦简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秦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卷册一的编联
[摘要]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竹简背面上有两种现象:一、用刻刀或者墨笔划出的简背划线;二、简背反印字迹。以《状四种》卷册一为例,将论证。

岳麓秦简所见秦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价值
[摘要]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大大推动了秦律的相关研究。但秦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仍然缺少足够的史料佐证。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司法案例的发现,充分呈。

岳麓秦简中的几个官名考略
[摘要] 对岳麓秦简中出现的几个官名进行了考订和解析,对秦代官制研究作了新的诠释。[关键词] 岳麓秦简官名考论;官名;考订和解析[中图分类号。

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所附官吏履历和三卷质日拥有者的身份
[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质日》的四枚漏简的归属原来不清,现在透过分析简背划线等物质因素,可以确定它们应附于《廿七年质日》的末尾,是一位名叫“爽。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