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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论文范文写作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辩诉交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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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世纪初率先出现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自创生之初就伴随着实务界的需要和理论界的批驳,在经历了百来年的抵制、发展和妥协后,最终从“地下交易”的非公开、不合法状态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甚至占领了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半壁江山.这项影响巨大又毁誉参半的制度在大大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却因挑战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和第六修正案“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饱受诟病.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和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根生于美国宪政文化的刑诉制度,理性看待围绕该制度的是非评价.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含义、种类、程序等基本概况的介绍;第二部分以该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影响较大的判例及法规为节点,探索其得以在美国成形、壮大的历史原因;第三部分总结该制度存在的价值与争议,形成对诉辩交易制度的纵深理解.

关键词 诉辩交易 自由裁量权 程序正义 妥协

作者简介:肖冰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2

在有关圣女贞德的传说中,有一则与诉辩交易存在模糊关联的传闻.1431年的法国法庭在审判圣女贞德时允诺其承认有罪便可换取减轻惩罚,贞德不堪重负而同意了.虽有学者论证此可为诉辩交易制度的起源, 但笔者认为,一来此事件的真实性尚有待考究;二来即使确有其事,贞德当时受到迫害的非自愿状态也与“诉辩交易”的自愿性要求相去甚远,与其说是诉辩交易的萌芽,不若谓之刑讯逼供的替身.

而笔者较为认可的是辩诉交源于美国,其形成与发展与美国的本土文化密不可分.19世纪初美国几个大城市的基层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协议——以被告自愿进行有罪答辩为条件换取公诉方对其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的宽宥.辩诉交易制度由此在百年的时间内占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并逐渐在全世界形成影响.

表面上看,辩诉交易制度似乎不难理解,不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合同化罢了.但在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压力下,如何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使该制度不至于沦落为公权力肆意压迫公民的武器,美国将近百年的探索,似乎还是没有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辩诉交易含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诉辩交易定义为:“刑事被控人就多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来取得检察官的一些让步,一般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它控告的情形下,检察官和被控人之间用协商达成的结果.” 《美国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被控告人通过他的律师与检察官进行商量达到双方均认可的协议的过程.” 《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定义为:“被控者做了有罪答辩,且由于做了有罪答辩,从而决定宽恕被控者.这种宽恕一般被称为对被控人进行有罪答辩的对等的补偿.”

由上述定义可提炼出的共同因素分析如下:

1.主体:控方、辩方.控方即检察官,拥有起诉与否、以何种罪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的自由裁量权.辩方即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被告人是交易是否达成的最终决定人;辩护律师本并非必要主体,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即使是最贫穷的刑事被告人也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于是刑辩律师的建议成为辩诉交易能否达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2.方式:协议.控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来换取检方较轻的控告的协议——从“让步”、“双方均认可”、“宽恕”等字眼可以体现.

上述定义各有侧重,故而笔者按照自己浅陋的理解总结如下:

诉辩交易是指刑事案件中,在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及其律师与检察官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主动进行有罪答辩,换取检察官在控告方面的从轻处理.

(二)辩诉交易的种类

1.罪名交易.包括重罪换轻罪和以其他罪名代替影响恶劣的罪名.前者是指检方以不指控较重的罪名换取犯罪嫌疑人对较轻的罪名的有罪答辩;后者是指对于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罪名,检方以改控为其他罪名为条件换取嫌疑人进行有罪答辩.

2.罪数交易.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犯有的多项罪名中,检察官以起诉其中一个或几个罪名来代替全部起诉,依次争取嫌疑人对所控罪名的有罪答辩.

3.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允诺在起诉时向法官建议从轻、减轻量刑来换取被告的有罪答辩.

(三)辩诉交易的程序

1.一般程序.辩诉交易达成的一般程序并不复杂:在征询了被害人意见后,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认罪以获得减轻处理相关达成交易(有些州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同意);经过法官就该交易进行审查,在认定被告人非因诱导或胁迫等因素自愿、理智地做出决定后,由法庭做出接受或拒绝该协议的决定,并告知被告人.

2.救济程序.在诉辩交易制度中最能体现限制公权力、保障被告者权利的莫过于允许被告做出有罪答辩的撤回程序了.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在科刑前申请撤回有罪答辩或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法庭根据被告人说明的正当理由,可以允许撤回答辩” ,且该答辩中被告为进行交易而做的陈述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法庭采纳.

但有罪答辩的撤回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申请人不仅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还要受到地区法院裁量权的制约.根据美国第六上诉法院判例法,在认定是否同意撤回有罪答辩时.法庭应考虑:被告在判决前是否坚持无罪的立场或曾经提出过抗辩;被告做出有罪答辩与其要求撤回之间的时间间隔;此前未提出撤回的原因;做出认罪答辩的环境等;会否对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等. 而在1978年Bordenkircher v. Hayes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了即使被告只是为了避免终身这一更重的刑罚,在内心根本不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答辩的效力,表明了其鼓勵辩诉交易的意图 .

结论:关于辩诉交易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辩诉交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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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发端并盛行于美国,能够大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一制度在中国已有萌芽但尚未正式引入并予以合法化。本文试图解释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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