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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腐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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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行贿者.(北京市十一学校)

反方: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人大附中)

注:此辩题为北京市高中生辩论联合会杯辩论联赛常规赛的一个辩题.因篇幅所限,内容有所删减、修改.此次辩论赛人大附中胜出.文中言论仅是参赛发言,不代表本刊观点.

正方一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3、385、389条,现代汉语词典以及相关文献资料,我方认为,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行贿者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人员以财物的人;受贿者是指违反刑法第385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在《刑法》中,行贿罪和受贿罪均归于贪污腐败罪这一犯罪大类,而判定二者谁负主要责任的标准在于,谁在腐败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我方认为,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行贿者.

我们必须明确,索贿者并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首先,根据《刑法》,索贿与一般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索贿不符合“为他人谋利”的要件,这与我方对受贿的定义不符.其次,在《受贿罪实证研究》一文中,作者随机抽取了全国648例判决,其中有索贿情节的仅95起,不到总数的15%.揪住这样处于次要地位的问题不放,将部分的主要责任推广为整体的主要责任,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方认为,犯罪的源头在于行贿.为何贪污腐败屡禁不止?因为它契合了不少用心险恶的行贿者的需求.腐败起源于行贿者的试探,当行贿者试图以财物来谋取由公权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并向相关人员发出不当邀约时,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89条,构成行贿罪.此时,接到行贿者不当邀约的相关人员假若不将贿赂据为己有,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相关人员将财物据为己有,并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时,才构成受贿罪.在这一过程中,邀约只能由行贿者发出.有受贿必然有行贿,而有行贿却不一定有受贿.因此,我方认为,行贿者在腐败的源头上是居于支配地位的.

其次,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根据《刑法》对腐败案件的定罪要点,我方认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较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为何行贿者要进行贿赂?因为对于行贿者而言,获得的利益显然大于行贿付出的财物.而对于受贿者而言,其滥用手中公权力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受贿者可以接受用较大公共利益换取较小私人利益的交易.相比之下,行贿者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显然大于受贿者获得的财物利益,因此行贿者应负主要责任.

再从社会影响来看.以工程腐败为例,行贿者为了得到工程承包权贿赂相关负责人员,工程负责人出于私利接受贿赂,使行贿者获得工程承包权.行贿者为了收回贿赂支出,必定会缩减建设成本、偷工减料,从而出现豆腐渣工程.为了能够通过验收,行贿者会进一步贿赂工程的验收方、评估方、监理方,使豆腐渣工程得以逃脱制度监管,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不都是行贿者主动追求并造成的结果吗?因此,从社会影响看,行贿者应负主要责任.

反方一辩

“腐败”指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职责,私用或滥用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玷污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侵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含了诸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学术腐败等诸多子级概念.但由于此次辩题为“腐败的主要责任在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那就应该将“腐败”限定在“贿赂”这一议题上.

首先,我方承认作为涉及贿赂行为的双方,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相比而言,受贿者应担负主要责任.

1952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将行贿与受贿全部归于贪污罪之中,并处以相同的刑罚.六十多年来,有关贿赂的法律法规经历了多次变更,对行贿与受贿的处罚力度都有所调整,而对于受贿者的处罚在不断加重.我们从《刑法》第383条、386条以及390条中可以看出,同等额度的受贿与行贿,受贿者所接受的处罚要重于行贿者.由此可见,受贿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方还需明确:主要责任在于哪一方,并不代表哪一方先产生贿赂行为.判定主要责任,应比较双方在贿赂这一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所提供的推力、所承受的压力,以及在该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所造成的阻力.

首先比较二者提供的推力.众所周知,一种事物只有有需求、有市场,才能得以发展;反之,如果没有需求、没有市场,那么即使它因为某种契机而出现,也会很快泯灭于历史长河中.在行贿与受贿问题上,若是将贿赂看成一个不合法的产业,正是因为有受贿者的存在才使贿赂有了需求,有了市场,才导致行贿者为了迎合受贿者的需求而进行行贿.由此可见,受贿者提供的动力远大于行贿者,受贿者的存在才是贿赂问题不断恶化的根本原因.

接着比较二者所承受的压力.贿赂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者的要求本身就不合法,需要用贿赂这一非法手段来达成.此种情况下,受贿者和行贿者都需负相应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行贿者本身的要求合理合法,却迫于受贿者的索贿压力而不得不行贿.此种情况下,虽然行贿者最终没能守住法律的底线,但使贿赂这一行为发生的却是受贿者无疑.在这种交易中,受贿者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相比于行贿者来说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受贿者愿意,贿赂行为随时可以终止,而行贿者则不然.可见,行贿者所被迫承受的压力要大于受贿者,而受贿者才是实际的幕后推手.

最后比较二者造成的阻力.如果没有了受贿者,那么行贿者也会随之消失.第一,没有哪个人愿意付出额外的成本来达到无须该成本就能实现的合法目的;第二,即使有人产生用贿赂来达成非法目的的企图,如果没有受贿者,受贿行为也无法发生.反之,只要有受贿者存在,就会出现迎合其需求的行贿者.即使所有人都能坚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坚决不行贿,受贿者也必然会为了收取贿赂而滥用职权,向正常行使权利的他人施以压力,玷污公共职权的廉洁性,侵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而这正符合了我方在立论开篇所给出的腐败的定义.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腐败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腐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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