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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留守儿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本论文可用于留守儿童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留守儿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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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但是当下的监护机制所涉及的范围过于片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本文以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分别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监护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去往城市发展,使得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目与日俱增.正是因为他们未得到父母的有效监护,严重缺乏关爱才会承受一般儿童所体会不到的心理伤害和压力,往往会引发自杀、遭受侵害甚至是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的监护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导致,面对这种现象,有必要探讨出一些具有创造性且实用性较强的方案加以解决,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一,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通常都是由隔代监护或者是亲友监护,因为缺乏明确的监护职责以及安全意识不足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一定的伤害.据局统计来看,在被拐卖儿童中,除了流动儿童以外,最多的就是留守儿童.由于他们的自救能力以及应变能力较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无法应付.

第二,心理问题.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无法像正常儿童一样与父母进行感情交流,长时间下去极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再加上农村教育环境比较落后,使得留守儿童呈现出敏感以及不按的心理.对于隔代监护而言,老辈们往往只关注到儿童的吃饱穿暖,往往会忽略儿童心理上的缺失,而且老人一般都比较溺爱孩子,致使留守儿童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

第三,教育问题.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父母在外出打工时只能把孩子留在农村,因为农村的办学条件比较差,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都相对落后,教学质量也无法与大城市相提并论.除此之外,由于留守儿童在学习上学习缺乏父母的辅导以及监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学习.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委托监护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委托监护是农村监护类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指的是将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委托关系的成立需在双方意识达到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虽然有过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但内容过于笼统形式化,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一般情況下的委托监护大都是在双方口头生成,并未签订相应的合约,缺乏有效性.

2.未对监护人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条文只针对监护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监护人有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然而却没有对其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监护人只有在确保被监护人权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才可实行处分权利,否则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该项规定不但会影响到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而且不利于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落实.

3.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护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农村留守儿童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利于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实施,监护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引发留守儿童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纵观许多国家的立法现状,大部分的国家都成立了监护监督机关,但我国却尚未健全监督机制,致使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责时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议

1.完善委托监护相关规定

首先,针对当事人双方所设立的委托监护加以明确,允许其针对委托监护内容进行协商;其次,针对委托监护的内容应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具体的形式如何,有长短期之分,针对特别亲密的亲属之间允许以口头形式达成,超过半年需要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等.另外,委托监护人应该是身心健康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还需具备基本的文化水平.同样的,委托监护人可以是善良监护,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2.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权利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责任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却并未针对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监护人不易寻找.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监护人责任及义务进行规定的同时还应该明确规定监护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对此,可以像其他先进国家吸取经验,对监护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监护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等.

3.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

为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更加有效的实施,国家应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这也是有效避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到位而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的方法之一.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不但真实掌握监护人监护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还可以促进监护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如《越南民法典》中的双向监督机制,也就是指政府机关与亲属之间的双重监督.当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督时,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这样监督机构便可以就监护人的实际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这样可以对监护人起到督促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慧娟.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24).

[2]陈丽莎.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2).

[3]王洁.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08).

结论:适合留守儿童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留守儿童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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