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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写作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对两岸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知识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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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区域经济合作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贸易领域,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无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因而各国在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问题,甚至把它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提条件.2010年大陆海协会与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然而,两项协议都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试点性的合作内容.这显然无法有效解决两岸知识产权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本文拟通过对国际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探寻两岸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路径和具体解决方法.

一、国际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及其特点

欧盟知识产权立法主要采取协调和统一两种方式.知识产权法协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指令”;而知识产权法统一的法律依据则是“条例”.指令是由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它的目的是为了协调成员国的法律和政策,并使之趋于一致.条例则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法律文件.欧共体以条例的形式创设了在欧共体范围一体有效的知识产权.条例一旦公布生效,即自动在各成员国生效,成为各成员国法律的一部分.欧盟没有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但它依靠一整套从立法、判例到实施的有效机制,来推行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协调.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指令、条例、公约以及欧洲法院所确立的原则共同构成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机制.由于作为欧共体基础法律的《欧共体条约》把保护工业产权作为货物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的一个例外,不受欧共体法律的调整,因此,欧盟没有制定一个专门、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但欧共体采取以指令、条例、公约以及欧洲法院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来推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区域协调,这一方面可避免制定统一法律可能遭受政治、经济利益掣肘,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知识产权区域协调能较为迅速有效地得到落实和实施.

第二,先易后难,分阶段逐步推动.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专有性和私权性等特征,因此知识产权协调往往会触及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难以一蹴而就.在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过程中也同样存在诸多争议,协调进程充满荆棘和羁绊.以商标法律制度协调为例,欧盟及其前身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努力建立单一的商标体系,但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遇到了重重阻力.1984年6月《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出炉后,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工作语言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至1988年,欧共体理事会在不断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

第三,参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则,并根据一体化要求和新技术挑战制定新标准、增加新内容.欧盟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吸收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许多成果.例如《信息社会版权与有关权指令》吸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的《WIPO版权公约》和《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公约》的许多内容.同时,欧盟还根据一体化要求和新技术挑战制定出更高的保护标准并新增了大量内容,以应对新技术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例如,在计算机程序、卫星数字传输、数据库等一系列指令中确定了卫星传输适用于“发射地法”、将网络通讯视为“点对点的传输”归属于“向公众传播权”,对内容由非版权作品构成的数据采用特别权保护,规定“规避版权保护装置”,制造、销售或展示针对版权技术保护系统的装置为侵权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

第四,建立区域统一的立法及其实施机构.欧盟虽然没有制订一个专门、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但建立了统一的立法及其实施机构,保障了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和实施.例如,欧共体在1993年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2001年通过《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创设了在共同体范围内一体有效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权.为保障共同体的有效保护,尤其是对于相关纠纷的有效处理,两个条例都提出了成员国应当指定专门的共同体商法法庭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庭的要求.此外,两个条例还要求,成员国应当将指定特别法院或法庭的情况,报告给欧共体委员会.正是通过审判机构一体化的推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成员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差异.此外,还依据《欧共体条约》成立了海关联盟,基本上实现了欧共体海关组织一体化的目的,从而保障了知识产权在进出口环节上获得有效的保护.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及其特点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在第六部分17章,第1701~1721条设立了详细的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专章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欧洲经济一体化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很重视,因此在《欧共体条约》、《单一欧洲法》、《欧洲联盟条约》都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其中.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当时,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联系已经十分密切,而且北美自由贸易区主要是由最为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美国主导的.因此,在草拟《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时,就把知识产权纳入其中,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此外,为阻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在发生侵权时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救济,协定还具体规定了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执行方面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临时措施、刑事程序和边境措施.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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