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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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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模式的消费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购买商品的新兴网络购物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卖家经營成本低,传播速度超快,依托熟人等特点,其在近一两年发展迅速,受到大量网络社交用户的追捧.但是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使得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购物整体消费体验不理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社交平台运营商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各监管职能部门的责任等方式,提高微店购物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微店 社交平台 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微信、 、微博等社交软件逐渐在发挥社交等基本功能后,随着社交类软件的功能完善以及更新迭代,这些社交软件都嵌入了消费平台或渠道,成为人们新兴的购物虚拟商城,而网购的前一段光景主要集中于专业网购平台类似天猫、京东商城.微商就是指那些利用社交平台进行销售的行为,微店主要有此类特点:消费群体主要是社交平台上熟人、朋友;主要的推销产品是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的需要的,大到家电,小到面膜;产品通常是声称厂家直营,没有中间环节.正是基于微店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网购模式,缺乏管理和指导,导致微店模式下的购物消费发生大量的消费者被侵权事件,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交易的创新点

社交平台购物是互联网社交软件平台更新和迭代升级后出现的新兴购物方式.基本的销售模式是:卖家先通过图片,文字的形式将产品分享到社交平台软件上,其本人在自己的社交圈,主页上进行宣传,招揽社交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然后利用社交软件的社交功能和消费者沟通,达成买卖合意,最后消费者通过网上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支付价款,卖家收到款项后通过面交或者快递将产品寄出.这种新兴的销售模式具有卖家经营成本低,传播速度超快,依托熟人经济等特点.

(1)经营成本小

近年来依托社交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经营者持续增加,响应了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但深入分析此类大规模增长的背后原因,发现是因为社交平台软件开微店的准入门槛低,条件容易达到,几乎没有审核和监管.进入该领域从事交易,只要能够使用各类社交软件,无须*营业执照,无须租用场地,上级 更没有提出屯货压仓的要求,下层 只要转发上层 的商品信息,即可通过自己的客户群购物获得收益.所以有人把微店模式称为“零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经营方式.这使得大量的卖家涌入这一行业,从而使得整个领域的销售者鱼龙混杂.

(2)熟人经济的特性

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购物领域,销售者通常是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进行宣传,其宣传的对象通常是自己的网络社交好友,经营者和购买者大多此前就是朋友,彼此熟悉.正是基于熟人社会的情分和信任,经营者较好的取得消费者

的好感,从而有效并且有针对性的将产品售出,获得客观收入,即使经营者不公布产品的价格信息、销量等基本信息.

(3)传播范围广范

社交平台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例如像微信平台目前全球已经超过6亿的用户,而这些客户流量都能成为微店的潜在客户,经营者通过发布或者转发含有商品的广告信息内容,能够快速在网络中传播,并且是朋友间的口耳相传,能有效获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宣传效率.商家有时候为了扩大其公众号、主页的知名度,会采用*、打折、发礼品的方式来鼓励转发其商品信息的社交平台上好友,进而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潜在消费者.

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购物中存在的侵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新的网络交易模式容易和原有的法律规范迸发冲突,并对传统的社会秩序、法律制度爆发庞大的抵触和挑战.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购物作为社交平台软件迭代升级后的新兴消费模式,虽然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乃至熟人经济下带来的优惠便捷等等红利.但是由于监管缺失,难免导致行业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这种购物模式带来的消费者侵权问题不容小觑.

(1)买家的知情权遭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个条款都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状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费用、产地、用处、功能、规格等和商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并且在传统交易环节中,卖方通常负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和提醒的义务.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的购物模式通常是只有产品的广告信息,对于商家、经营者自身的信息却寥寥无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依赖于通过社交软件和商家的的沟通,信息严重不对称.网络社交平台本身就是富有虚拟性的特点,经营者对格式条款尤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通常是只字不提,一旦产品出显瑕疵,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时,就会被告知产品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如此一来消费者只能咽下苦果.

(2)商品质量无保障

社交平台上微店中伪劣产品大量存在,微店经营者内部层层 的体系导致下级 商并不对上一级 商十分了解.部分下级 商只是对上级 商的宣传广告的简单转载,对商品本身质量没有自己的审查和判断,许多上级 都承诺无需囤货即可经销的运营模式,以致下级经营者自己都可能不参和到进货和检验的环节.这样的运营模式也导致部分经营者自己把伪劣产品当做正品来销售自己却浑然不知.其次,微店模式的社交平台中大多数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多数没有相关的检验、审批证书,也没有权威机构的认证;部分卖家的鉴定证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报道关于经营者利用虚假的认证证明、质量检测报告来欺骗消费者事例.

1.自制的“三无产品”泛滥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该保证其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保障产品的使用性能,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产品的标准.然而,在社交平台上微店经营者销售的产品种类繁多,部分经营者销售的面膜、护肤品、保健药品声称是独家配方,但其实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通过质量检测的劣质品.

2.消费者的人身权受损

结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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