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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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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和现行《著作权法》相比,2014年公布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改变了合理使用制度完全封闭的立法模式,增加了保护潜在合理利用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一转变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法理基础可以建立于两点,一是数字时代技术冲击下的制度新常态,二是司法机关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的案件时进行自由裁量的现实状况.

关键词: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制度 一般条款 必要性

知识产权结构的复杂性决定旨在降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本身就伴随有较高的确权成本.体现在著作权法方面,合理使用制度抽象化和体系化普遍不足,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多是对具体行为的堆彻而非原则性的表述.这在我国体现尤为明显,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具体性规定,属完全封闭式立法.

在知识产权起步,制度经验不足的时代,封闭式立法有利于减少法律适用的偏差,贯彻知识产权的政策目的,但不能因此忽视一般条款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功能.在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送审稿中,和原《著作权法》相比,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他情形”的有关规定,并配套原则性规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完全封闭的立法模式中增添了一定开放性要素.笔者认为,这一立法技术的修饰是确有必要的,引入抽象形式的一般条款作为具体性规定的补充,有利于构造合理使用制度的完整功能,保障著作权整体目的实现.

一、各国立法实践和国际条约

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1841年的Folsomv.Marsh案中系统阐释合理使用(fair use)规则,提出了合理使用的三要素,即使用作品的性质目的,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引用对原作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通过之后的一系列判例,法案的构造,合理使用制度的理念扩散到美国著作权使用领域当中.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了法典化,确立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仅仅只对合理使用的目的要素进行规制,但使用却是诸如(such as)字样,文本中所列举的使用目的只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参考因素而非限定因素.因此,美国版权法未在法典中对合理使用制度加以实质限制,采取的是完全开放的立法模式.

其他的版权法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文本对合理使用要素进行甄别,但一般仅限于对合理使用的目的进行规制,不涉及技术表现的具体形式,和美国相比,优点在于能够保障公众利用著作权作品的可预测性,体现出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调和平衡.

而在作者权法国家中,因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的规定较为详细.因此,德、日等国的著作权立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表述主要以“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为逻辑起点,在法条中详细陈述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情形.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六节,日本《著作权法》第五章等,都对合理使用规制的各种判断要素作出说明,详细列举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但是,德日著作权法没有全盘否定法律的适用弹性.如德国除了合理使用制度外,同样规定了“自由利用”的条款,而日本《著作权法》中对引用的要求是“必须符合公正惯例”,同样为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提供法律基础.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除了美国对完全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完全开放外,各国或多或少都给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具体性规范.但考察法律变迁,各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标准迈向抽象化和体系化,由规则主义标准走向要素主义标准,扩大法律的适用弹性成为趋势.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确立了《伯尔尼公约》第9条(2)的“三步测试法”.专门性版权公约如《马拉喀什条约》和《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例外和限制的国际法律书》签订都有助于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共识凝聚.新时代下的版权制度应然上具备国际性、开放性并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和保障.

和世界上主要的版权大国相比,我国原本的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程度相比更为严重——尽管原来的《著作权使用条例》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行为的相关要素,但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进步限定,反而压缩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为了促进国际信息的互动交流,为纯粹封闭式立法加入开放要素就成为我国著作权修改的迫切要求.从法律发展的内生理性角度来看,开放式立法之所以出现取代封闭式立法的趋势,是因它更切合于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脉络.

二、信息时代:公平如何实现?

技术的蓬勃发展给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影响.数字时代中信息传播方式的演变改变了围绕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概念的内涵.

一方面,著作权人可能采用技术措施限制公民的合理使用利益,变相达到信息垄断的目的.在数据和网络主导的时代,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人存有切断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的能力.如在2003年的德国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阻止他人复制行为.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样对此有所表述.但有学者指出,技术措施权和合理使用制度存有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如果允许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规避公众对信息的接触,有可能会损害公众预期的使用利益.

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中利用知识资源的技术措施趋向多元化.在2014年英国版权法的修改中,英国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加入“文本和数据的挖掘例外”.对此使用目的的权利例外实质上是英国面对“大数据时代”特点作出的反应.除此之外,传统上的信息使用方式放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实质内涵也有可能发生了变化.信息在數字化时代更多地以电子设备作为载体.云计算产业使得云存储等新型技术成为焦点,这决定了在信息时代中“私人复制”的日常语义和纸质时代相比发生变化.

上述二者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在信息时代运行可能面临的窘境.技术的无限可能和法律文本的有限容量产生冲突,停留在立法阶段的制度供给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导致法律背离实践适用和政策目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能够选择的进路是付诸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设立一般条款,最大程度上将新生的技术措施纳入调整范围.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著作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著作权法全文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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