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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论文范文写作 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企业破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企业破产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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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问题是影响重整成功和否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仅对重整中可能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目前尚存争议较多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破产重整 税收问题 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浙江省最近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及《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浙并购办【2016】4号)等均是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和贯彻.综上,“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应作为指导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影响重整成功和否的因素很多,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就是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问题或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如在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时考虑不足,将可能直接导致重整失败.破产重整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土地增值税等,本文仅对其中可能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目前尚存争议较多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破产重整中的增值税问题

破产重整程序中,大部分重整方可能通过受让破产企业股权,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的目的;但也有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变价,如清算式的破产重整,而财产变价一般通过公开拍卖来完成,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破产管理人要向买受人交付财产,*货物的交付或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土地、房产、存货等.上述财产的变价就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和上述问题相关的增值税特殊政策有:

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和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对13号公告规定的享受不征税政策条件进一步放宽,即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和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前,作为13公告的姊妹文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对于13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土地、不动产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延续,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13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结合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可以明确: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和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重整方只是看中破产企业某项特定资产,那么在提出重整方案中,还是必须得考虑一并接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否则,可能面临缴纳巨额增值税的风险.至于如何接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政策并未明确,这里面有很大的筹划空间.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方案中予以全面、充分地筹划,减轻重整成本,促进重整计划顺利实施.

二、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另外上文第三条又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一是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2012年8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对财税[2009]60号文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众所周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即使破产重整成功,大多数债权还是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由于破产清偿分配最终发生债权消灭,对于债权人来讲,无法得到偿还的债权部分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破产企业来讲,无法偿还支付的债权部分应当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破产企业会发生因未足额清偿债权而产生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清理损失的确认,需满足25号公告有关规定,相对来说条件较为苛刻.

另外,目前进入破产的企业一般都存在大额对外担保债务,这些表外债务跟破产企业的其他债务一样,同样享有清偿的权利.但是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和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该项损失的确认同样条件苛刻:一是该担保必须和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包括企业对外提供的和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二是对于被担保人追索要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企业破产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企业破产后的债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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