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mpa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协议管辖论文范文写作 论协议管辖中弱者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协议管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1

论协议管辖中弱者保护问题,这篇协议管辖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协议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协议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环境保护杂志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等有重要意义,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管辖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判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存在一些不足,其中就包括未涉及弱者保护问题.我国协议管辖制度还需在相关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协议管辖 弱者保护 格式条款

问题的提出

协议管辖制度有悠久历史,在古罗马已存在,并被近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继承和发展.协议管辖制度的演进中,逐渐形成两大趋势:一是宽松化趋势,体现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形式要件不断放松、被选择的法院和案件联系因素逐步弱化等方面;二是合理限制趋势,各国立法和实践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协议管辖的限制性条件,如不得违反该国公共政策、欺诈例外等.出现这两种趋势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意思自治原则不断扩张的状况无法避免,具有主权性质的管辖权领域也不能幸免,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演进使得协议管辖制度呈现出的自由化日益明显.二是意思自治原则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管辖权领域尤其如此,各国本质上均不愿管辖权的主权性质受到私权过多的冲击,为此各国在涉外协议管辖问题上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限制条件方面,出现了以弱者保护原则来制约协议管辖.我国目前的协议管辖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此作出规定,弱者保护原则在协议管辖中的合理性价值如何?我国立法是否应该加以认可呢?

协议管辖中弱者保护的必要

公平和正义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本身应该是中立的,不应偏向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然而现实中种种原因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旧固守平等,必适得其反,导致实际上不公平的非正义结果.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选择一个公正的、中立的法院,二是尽量选择对一方有利的法院,一般为该方住所地法院.前一种为双方势均力敌博弈的结果,第二种结果则是一方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其他谈判筹码获得的,如以自己的先履行或者自己一贯的高信誉获得对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双方势均力敌时或者以其他代价获得对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是程序自由的真正体现,而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达成利己的管辖协议实现的是形式上的自由,如厂商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和雇员、消费者或投保人订立管辖协议,这种情况下,后者一般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接受格式合同或者非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这种情况严重侵害了弱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意思自治滥用的结果,和协议管辖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因而有必要在协议管辖制度中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外国及国际条约关于协议管辖中弱者保护问题的规定

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协议管辖条件的范围都有一定限制,对弱者利益给予加重的保护.德国立法者通过1974年的《审判籍附律》以重建法定管辖秩序为目的,取消了之前广泛存在的“合意管辖的自由”.现在,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8条规定,在德国的内国法律交往中,只有双方当事人是商人、公法人或公法上的特别财团时才可以协议管辖一审管辖法院.立法者之所以选定这一人群范围,是因为他们具备充分的商业头脑和经验,能够正确理解管辖协议的意义,并能够在可能的情况下拒绝约定这样的条款,而且这些即便在遥远的法院地也有能力适当进行诉讼.自此以后,最初的“管辖协议自由原则”被“禁止管辖协议原则”所取代.并且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合同当事人为商人、公法人或公法上的特别财团时,约定的履行地具有决定管辖的效力,避免了特定主体以外的当事人通过约定合同履行地来规避该原则.德国在管辖协议方面的保护人群主要指向消费者.

同样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减轻某些地区司法结构的负担及均衡分配案件,法国立法者一改过去随意承认地域管辖协议的观点,在《新民事诉讼法典(NCPC)》第48条排除消费者参和管辖协议的可能性,即要求管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商人,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足够明确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管辖条款.

国际条约方面,《卢加诺公约》规定协议管辖只限于民商事案件,并列举排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消费者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案件.《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其中第2条规定中,排他性管辖协议不对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和雇佣合同适用.《布鲁塞尔公约》对协议管辖有两个限制:一是专属管辖不得协议管辖;二是保险案件和消费者案件的管辖不得协议管辖,以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对于雇佣合同,该公约规定若管辖协议是在事后达成或者是由雇工依照管辖协议提起诉讼的,也承认管辖协议的效力.

从各国及国际条约对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限制来看,大多数对弱势群体如消费者、劳动者、投保人等作为当事人订立管辖协议予以限制,以免厂商企业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获得对己有利而对弱势群体不利的管辖法院.

我国协议管辖在弱者保护方面的现状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没有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协议,因此我国的协议管辖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纠纷,自然包括劳动合同和消费者参和订立的合同.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我国和美国的判例思想相近:一般而言,美国法官应当审查管辖协议是否“不公平或不合理”,该情形包括胁迫或者利用优势谈判地位而达成的管辖协议被法院视为无效等,但法官的审查相当宽松.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在管辖协议的人群范围方面未特别强调消费者或雇员保护.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通过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的途径为消费者提供较强的保护.一般而言,我国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消费者参和订立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1)格式条款提供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第1款);(2)格式条款是否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40条后半句);(3)存疑时,对格式条款做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协议管辖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论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
摘 要:新近的国际私法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纷纷在其立法中确立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化法的宗。

民法和弱者保护
摘 要:现代社会赋予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多重身份,这样的多层次性使得民法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与现实情况不断产生博弈,由此带来的效果在形式公平与实质。

工商行政管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注、关心民生的重要环节,切实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有效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以及执法权。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