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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明晰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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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三审,鉴于目前重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对于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三审稿予以了删除.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重庆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 影响,因此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重庆市对于尽职免责的这一立法动向,引起广大安监人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2015年12月底接连发生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等一系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既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固、不扎实的深层次问题;也反映了岁末年初一些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强烈,是事故多发易发的关键时期.各地安监人在这一高压态势下,基本上是刚开展完上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又纷纷马不停蹄杀“回马枪”、深入一线进行隐患排查回头看,面对基层防不胜防的一个个监管盲区、一个个管理漏洞,安监人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周而复始连轴转.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安监人面对自身肩负的职责,每一年、每个月、每一天都是这样度过的.安监人每天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并不觉得苦,但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对尽职免责在法律法规中作出明晰规定,这也应是安监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为切实保护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的以下六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未*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尽职免责”,安全生产监管怎么就不能有呢?近些年来,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出现了对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概而论”的现象,只要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就脱离不了干系,轻重都要被“打板子”,这和依法治安原则不相符.

关于尽职免责的规定,并不是无法可寻.早在2012年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明确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虽然没有对尽职免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也有迹可循.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如安全监管工作按监管执法计划进行,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尽职有痕、履职到位,就应“尽职免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对“事故处理总得有人负责”的否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一规定无论是从认定行为还是从追究责任角度看,是实行“过错问责”的,不是“无过错问责”.实行“过错问责”,放弃“无过错问责”,就应当实行“尽职免责”.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全面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在推进依法治安中,安监人员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时,能考虑基层安监人的工作现状,对“依法履职、尽职免责”作出明晰规定,而不应因有争议就回避和放弃.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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