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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相关法律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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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P 网贷平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平台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导致各类纠纷不断.本文总结和分析P 网络贷款诉讼和仲裁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投资者和平台提供有益借鉴.

因为通过商业模式的转变满足了传统金融渠道尚未充分满足的投融资需求,2011年至今,P 网贷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但和此同时,由于规模的急速扩张,P 网贷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平台信用风险屡屡出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平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总结和分析P 网贷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益借鉴显得十分必要.

1 诉讼或仲裁程序问题

1.1 作为一个案件立案还是作为多个案件立案?

1.1.1 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签订单独借款合同

P 网贷的惯常借贷模式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借款人、多个出借人.有些平台的借款合同是每个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一个单独的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出借金额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会出现一笔项目贷款由多个借款合同组成,此时,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无论是出借方直接起诉借款人还是由平台方或第三方出资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抑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都会因为一个借款项目包括多个借贷法律关系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按多宗案件立案.这将造成立案时的诉讼费用高企,尤其是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分开立案的收费可能高到仲裁申请人难以承受.

从诉讼程序的便利性来考虑,发生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安排诉讼程序.如果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应考虑设置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将多个案件合并处理,且每个案件的收费应相应降低.

1.1.2 多个出借人和一个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如果多个出借人作为合同一方和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即一笔项目贷款仅有一份借款合同,那么按照一宗案件立案应无异议.因此,对于平台方而言,为避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立案的不便或诉讼成本过高,采取一个贷款项目一份借款合同的模式将比较有利.如果不发生债权转让,这类案件将出现众多共同原告,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2 追加第三人问题

1.2.1 法院诉讼追加第三人

在发生坏账后,平台方可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或由担保方向出借人偿债后依照《担保法》取得债权再向借款人追偿.通过上述方式,出借方从多个债权人变成了单一的债权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债务人)对原告(债权受让方或取得方)取得债权有异议,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将众多出借人追加为第三人,追加第三人就成为这类诉讼程序上极大的障碍.

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的标准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件?对此,笔者持以下观点.

(1)如果被告不提出追加申请且无出借人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第三人,如果确实存在出借人未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情形,出借人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如果被告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应根据网站规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出借人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如已转移给原告,则应驳回被告申请.

(3)如果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需要大量送达法律文件.依照《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如果债权债务人同意,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1.2.2 仲裁追加第三人

如果P 网贷平台在借款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因为《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没有追加第三人程序的规定,仲裁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也不存在所谓第三人的仲裁程序主体.

1.3 债权转让发生后,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P 网贷平台所涉债务纠纷中,如果发生债权转让,出借人在投标时借款协议中存在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在债权发生转让后对争议各方产生约束力?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一个判例来看,最高法院认为在债权转让后,原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1.4 证据存管问题

由于借贷各方并未在线上签署有效力的合同,网贷平台通常采取的模式是在线下由借款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线上只有一个未经签署的空白合同.而因为出借方过于分散,通常都未签署书面合同,往往是以借方的投资行为来确定其具有签署合同的意愿,但所有的合同文本和数据都存储在网贷平台,一旦网贷平台被 入侵或平台跑路销毁证据,出借方除了一个付款给平台方的证明,没有其他任何追偿的证据.即便出借方能证明的确存在出借款项给借款方,也会因为缺乏对违约金、罚息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证据支持,难以请求借款方对这些款项进行赔偿.而引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构建的第三方签约平台,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证据保存及托管的难题.

2 实体法方面问题

2.1 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混为一谈

很多网贷案件在起诉或仲裁时会犯一个普遍性的错误,就是将网贷平台的居间费、管理费或第三方担保费放在借贷纠纷中提出,这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如下.

(1)网贷平台收取的费用和借贷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

(2)无论平台方通过垫付本息取得债权还是通过担保方取得债权,都是从出借方取得权利,不应超出出借方权利的范围.获得居间费、管理费显然不是出借方的权利,而是平台方的权利,而担保费应属于担保方提供担保服务的对价,几种不同性质债权即使在起诉时属于同一主体的权利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相关法律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机井作业相关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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