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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困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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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已经步入信息时代,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中,对农民信息权利保护、农村信息资源利用、农村信息市场的规制等方面法律政策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文章从具体国情出发,用法治的视野对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给予合理定位,分析我国新农村信息化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困境,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完善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制度保障机制.

关键词:中国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3-0121-04

收稿日期:2014-02-14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2012年应用对策项目《中原经济区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法律问题研究》(DC03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徐宜可,男,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信息化既是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重要的实现途径和手段,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传统农业发展到现代农业进而向信息农业演进的过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提高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时代赋予的使命,如何完善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法治视野中的新农村信息化建设

(一)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应注重保护农民信息权

信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方面,也是公民人权的一项主要内容.随着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国家都把信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进行法律保护.信息权这一概念源于联合国1948年通过并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20世纪60年代后,许多西方国家采用了“信息权”这一说法.所谓信息权,是指主体在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信息进行获取、保有、支配、控制、处分并获取信息利益的权利[1].信息权作为农民新型的社会权利,在我国虽然刚刚兴起,但在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从主体上来讲,应该包括参与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农民、涉农企业、农村个体户等权利主体,我们在此仅以狭义农民信息权为研究对象.在内容上,农民的信息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束,它具有科学、严谨的权利体系.具体可包括信息获知权、信息保有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农民必须有获取相关农业信息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经济收益,从而促进健康发展.因而农民的基本信息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有义务为农民提供新农村建设发展所必需的一切有效信息,同时提供农民获取有利于农村发展的信息政策保障.

(二)新农村信息化建设要凸显公平性和平等性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农村信息化快速发展,经济的繁荣和农民权利的进步,在实际农业生产实践中,农民可以参与分配的利益越来越多,农民对相关权利的渴求也越来越迫切.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使得农村社会结构、政治格局逐步发生变化,农村各主体利益分配也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农村与生产、分配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也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的信息化飞速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各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影响信息资源在农村各主体之间的有效配给.

当前,我国农村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农村各主体的利益分配也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在农村经济资源配置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政府以行政的决策和政策直接决定农村资源的配置,使得农民在资源的利用和收益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法学的公平价值出发,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打破这种资源配置权力不平等现状,通过资源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整合农村信息资源,在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方面,给弱势群体平等的参与权、信息分享权、利益共享权,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004年,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和有力手段.在新农村信息化发展进程中,不仅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还要注重保护农民的社区发展权.这里所说的社区发展权是以农村社区发展的形式促进人全面自由发展,其内涵是促进主体发展权实现,其内容是社区居民平等的参与社区活动并且平等享受社区发展成果.社区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相互融合一起,社区发展权是建立在社区的这个主体上,并且实现在社区的农村时空载体上的发展权[2].社区发展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自我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农民的切身发展权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共政策选择,要实现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有效调节和对人类生活秩序的合理安排,就必须在实现作为法律的元要素的正义的同时,有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生活秩序的稳定.”[3]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正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农民的重要权利,是对农民个人权利的极大保障.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正是为农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丰富的载体,也为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在我国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不仅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加强了农村社区建设,也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基层制度,完善了农民权利保护的渠道,从而最终促进了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在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农民核心利益,优化农村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民在信息化建设中全面自由的发展.

二、我国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法治困境

(一)农村信息化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作为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制度性保障作用不容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拥有健全的农村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是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支撑.日本早在二战以后,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和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具有日本特色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扶持生产与完善农业基础方面的法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农业金融与灾害保险等方面的法律[4].我国2003年修订的《农业法》虽然添加了有关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条款,但时隔近十年,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早已超越了农业信息服务规定的适用范围,其内容难以起到对农村信息化建设全面的规范和约束.2003年6月国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信息服务工作”.另外,2006年,颁发《2006-2020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对推进三农信息服务提出更具体要求:“提高农村网络普及率,规范完善公益性信息*服务,建设城乡统筹的信息服务体系等.”近几年,虽然一号文件中也对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提出了相对比较全面的专业指导性政策,但由于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导致其缺乏行政约束力.

结论:适合法治困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治困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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