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本论文可用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著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著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营销论文网络营销相关论文网络论文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摘 要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随着行业利益的显现,各方主体对于利益的追逐也呈现出新态势,相关争端频频出现,亟待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该类问题的回应.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一案颇为经典,由此展开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更具代表性.

关键词网络游戏 直播 侵权 著作权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被告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和《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

此案判决一出,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巨大反响,一为本案是热点网络直播领域案件,一为本案的判决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巨大影响.判决中并未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出学界普遍讨论的区别,将被告华多公司侵权的权项归类为著作权权项中用于兜底的“其他权利”,并对赔偿损失的数额直接确定为2000万.判决确定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模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热切的关注和讨论.

二、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网络直播画面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是一款剧情性网络游戏,游戏画面基于游戏剧情设定展开,游戏画面来源于游戏本身,为直接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的连续画面,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而可以将网络游戏画面定性为作品,且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网络游戏的网络直播画面我们认为应该分成两部分去看待,一部分为竞技类的网络直播,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种竞技类的网络直播应类比体育赛事的直播,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另外一部分则是非竞技类的网络游戏,受众观看直播的初衷在于观赏玩家的操作技巧,不仅仅是纯粹竞技性行为,游戏主播还可以适当利用网络游戏中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创造一些新的游戏故事情节,存在游戏主播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可以认为游戏主播是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所作出的演绎性创作,我们认为应将此类网络游戏的直播画面认定为演绎作品.

三、游戏主播在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网络直播画面中法律地位的界定

依前论述,本案中引起诉争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网络直播画面是作品,且是一种演绎作品.

每个游戏玩家的操作水平有所不同,游戏主播的操作是富有技巧性的,能够给观众带来精彩的观看体验,这也正是知名游戏主播具有高人气的原因.不仅仅是游戏主播调取游戏预设元素进而形成的游戏连续画面及声音的操作具有独创性,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做的具有个人特色的即时解说也是其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将网络游戏的直播画面视为游戏主播在已有作品即网络游戏画面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改编等创造性活动,依然满足独创性之要求,作为演绎作品认定并无不妥,游戏主播自然应当被视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游戏主播为演绎作品的作者,并非一概认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均为演绎作品,游戏主播一概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存在该类网络游戏的直播,玩家在玩游戏的时候,他所呈现的画面基本上就是在游戏公司已有的制作范围内.比如说各种武器装备的性能、打斗时候的呈现效果,不管是低级玩家、高级玩家,虽然画面不一样,都是在游戏的设计范围内,游戏主播实际上只是在向观众呈现其操作的过程,并无或者很少创造性活动,根本不能视为作品的创作,此类游戏直播不能被认定为演绎作品,不满足作品的独创性之要求.

四、关于此案中侵权法律关系的论述

(一)游戏主播与网易公司的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演绎权之规定,对原作品进行演绎时,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游戏主播作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这种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前提下,这种创作本身就是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不容的,是对原作者即网易公司(鉴于后面博冠公司已经出具相应说明,将所有财产性的著作权一并转移给网易公司)演绎权的侵犯,双方成立侵权法律关系.

(二)华多公司与网易公司侵权法律关系的认定

我们认为华多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游戏主播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华多公司的行为是一种间接侵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与直接侵权人即游戏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内容不具备审查义务,但应受到“通知一删除”规则和“知道”规则的限制,本案中,由雙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就侵权事宜和华多公司此前便已经进行了多次磋商,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华多公司的通知义务,华多公司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华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事实上存在过错,满足《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此类情形不应视为共同侵权,而是基于公共政策考量下的连带责任承担,将其认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更为合适,由直接侵权人游戏主播承担更大份额的侵权责任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同时,既然视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华多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游戏主播追偿.

五、关于此案判决的评析

(一)支持部分

1.支持涉案游戏(梦幻西游2)连续画面是类电作品

涉案电子游戏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为网络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等元素,包括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推演关系均己预设,不同的游戏连续画面只是不同玩家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产生的不同呈现结果,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结论: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加强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当今,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前一秒发生的事情,下一秒就可能出现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

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摘 要】如今,互联网依然在迅猛发展,预计2020年网民数量将达50亿。互联网已经贯穿了我们生活的每个细节。方便、快捷的网络速度让鼠标、键盘、网。

网络著作权保护探析
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之路的标志。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强调的“建设法治中国”,到现今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里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论手机游戏著作权保护
摘 要:信息社会日新月异,随着移动智能化时代的推进,手游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手游著作权侵权现象频发,一系列诉讼纷至沓来,市场秩序亟待规。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