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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不明时著作权归属问题,这篇著作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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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作出明确规定,即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只能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得享有该委托作品的任何著作权.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在现实中的需求,既不符合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不符合民事合同“经济效率”的原则,难以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本文通过相关的分析,探讨解决冲突的两种不同的路径,建议在立法时能够给予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的委托合同类型,利用利益衡量的方式判断著作权的具体归属.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著作权 约定 意思自治 利益衡量

作者简介:王春阳,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5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实质上是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首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款的明确性和立法目的自无疑问,即: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保护受托人的创作利益.但是背后的法理依据却存在争议:如此一味地保护受托人的利益是否妥当?是否存在过度干涉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的嫌疑?是否存在改进的方法?笔者认为,该规定并不完善,值得反思,下面对其进行一一剖析.

一、委托創作合同法律属性研究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虽然在《著作权法》的条文中出现了“委托”二字,但学理上多认为应当以认定为承揽合同为宜.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委托作品是一种委托合同,即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实际上与委托创作无关,因为在委托创作中受托人并没有“代替”委托人处理事务.相反,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这里的“完成工作”即包括了“受委托人创作” .在司法实践中亦多以承揽合同对其定性 .

(二)委托创作合同与意思自治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体系,因此民法中的根本性原则“意思自治”在知识产权法中亦需适用.同样的,虽然委托合同是著作权法下的合同,但是也没有超出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民事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基石仍然应当存在.

合同意思自治的核心在于: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决定,法院不得进行不当的干涉.而《著作权法》第17条后半句的规定不仅没有考虑通过其他的方式对未约定的合同进行补正,也没有考虑合同本身的性质特点和交易习惯,而是直接“一刀切”地规定为此类合同的著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似有不妥.并且从承揽合同的性质来讲,著作权的归属应当为委托人而非承揽人.

(三)委托创作合同与当事人利益

从目的来看,立法者似乎是想保护受托人的创作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要远比立法者的想象复杂得多.比如,委托合同的产生有很多创意来源并非受托人而是委托人,甚至是委托人支付了巨额的代价才得到的,这在大型的商务性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有些情况下,委托人甚至直接参与了委托作品的创作,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将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所有,则可能会被当事人认为合同“显失公平”,直接将其变更或者撤销,如此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

从社会资源的配置来看,受托人掌握有“思想上的创作资源”,而委托人掌握有“物质上的资源”,二者的关系十分紧密、相伴相生.现实生活中,倘若没有委托人的物质资源刺激和金钱投资鼓励,受托人的创作热情难以激起,很多创作作品无法产生.如果因约定不明使得委托人失去得到著作权的可能性,那么资源的配置将无法顺畅流通,创作效率也大大降低.因此,该条款有过当保护受托人利益的嫌疑.

二、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不明时著作权的权属确定

世界各国对于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属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各有各的不同.其中,英国偏向于委托方,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但是约定不明时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 ;突尼斯 和南非 等国家刚好相反,认为约定不明的作品应当归属于受托人;美国和菲律宾则是二者兼顾的典型代表 .

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一是大多数国家都是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地规定;三是没有最优的制度,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我们无需完全照搬学习他国的制度 .

(一)尊重意思自治与交易习惯

如上文所述,在民事合同中意思自治与交易习惯应当优先考虑,因此宜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如下认定顺序:

1.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依照合同约定,此为意思自治.

2.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优先允许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并依照最终补充协议确定著作权归属,此为意思自治的延伸.

3.若合同不能协议补充,则依照交易习惯确认著作权归属,此为对交易习惯的尊重.

4.若按照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则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判断,此为对著作权归属冲突的缓和.

(二)引入利益衡量原理

1.必要性

德国著名法学家Norbert Horn曾经说:“今日在法学及法律事务中所使用的法律适用的方法,都是由利益法学所形塑而成的.”法律实质上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 ,具有模糊、不确定的特点,而在裁判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思考方式:该种理论认为,法院在进行法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强调民法解释取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即关于某问题如果有A、B两种解释的情形,解释者究竟选择哪一种解释,只能依据利益衡量决定,并在做出选择时对既存法规即所谓法律构成不应考虑.它是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甲乙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 .这种注重价值判断的制度有利于改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其思考方式和重视社会效果的法社会学思考方法是一致的,能够很好地解决法律上诸如“法律规范较为模糊、立法时难以预见”等许多难题 .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著作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著作权法全文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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