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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辩诉交易借鉴之法理悖论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辩诉交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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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体现了社会资源成本的权衡和考量,我国近几个月来探索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有体现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参考和借鉴.然而从现有制度设计文件和重要会议讲话精神纪要中体现出的核心证明标准问题并未有完整参照国外降低证明标准的角度,在证明标准不可变化的前提下,会产生制度不能达到原有所欲简化效果,同时具体权利也会和刑事基本原理相冲突甚至社会负外部性大于正外部性之类的诸多逻辑和实务矛盾.

关键词 辩诉交易 证明标准 社会学

作者简介:吴杰辰,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4

一、问题的提出

近段时间来,从理论至实务,一直孜孜以求,探讨如何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大及最高院最高检均作出文件和讲话,给予这样一个新制度高度期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在美国存在已久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着高度相似之处.然而现实之中,这样一个制度的出现并没有现行法律或者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如何进行具体内容的规定,几乎凭借的是基层试点和摸索,在顶层文件之中也均体现了和美国辩诉交易“划清界限”的决心.

二、辩诉交易的社会渊源

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司法机关负荷加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和美国在产生辩诉交易时的司法形势有相似之处.而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运用,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积案,此亦同欧洲大陆法系各国有异曲同工之处. 虽然我国和美国的诉讼结构不尽相同,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使得庭审效率低下,司法資源浪费,但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当前诉讼资源不够充足的条件下,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也会导致积案的增加.

我国辩诉交易实务案例较少,学界的普遍观点有:第一,我国的诉讼模式不能为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二,我国法院并不存在刑事案件的积压,因而不存在引进辩诉交易的需要;第三,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引进辩诉交易,也无法达到保障人权、提高效率的效果.笔者认为对认为我国是否存在辩诉交易环境的批判实际上是不具这种并非所谓的辩诉交易的环境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和引进环境是完全两个问题.而该案因为不具备辩诉交易的基础中的信息不对称,并且该案最终以辩方积极赔偿而检察院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从刑事诉讼法程序上有商榷的余地)但实际上该案并未体现了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况,仅仅是以辩方积极赔偿来结案的一种方式,故认为该案是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实在难以信服.

根据先前所述,辩诉交易的产生一是由于案件的积压;二是由于对抗制的因素已经足以保护被告人.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英美法系赋予辩诉交易以合法的地位,并将其接受为法律制度中内在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是在英国和美国,反对辩诉交易的声音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它是否导致了对权利的侵犯还有待于西方学者的进一步研究.至于目前的中国,本来并不存在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需要,因为案件的积压并不严重;诉讼效率虽然比较低,但是低效率的原因却并非由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多的保护,而主要是由于法官的素质;因此,由于我国诉讼程序的纠问式诉讼特征以及缺乏对被告人有效保护的机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很可能会恶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状况.

三、我国对辩诉交易借鉴现状之悖论

梳理今年年初以来的诸多文件和报告,可以轻易发现学界和实务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如下几个悖论:1.“繁简分流”和“加快流水式诉讼”之间的悖论.2.“有限反悔权”和“实事求是”之间的悖论.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作用影响.

(一)“繁简分流”和“加快流水式诉讼”之间的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围绕了案件压力这一词. 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而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遵循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从而设立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三个阶段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反复的工作产生,例如案件要经历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三道工序的检验,案件的后一工序是对前一工序的质量进行重新审查.因而在过去的司法改革中也探索出了相应的简化成果.实际上,经验表明这样的简化程序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强调法庭审理期限的缩短,必然造成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损害法律程序的价值,产生实务中重口供而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 同时,经历司法改革一简再简之后,我国的法庭审判环节已没有太大的简化空间,如此演化最终导致的可能就是书面化的审理了.因而在证明标准不可降低的前提下,简单的区分繁简分流所达到的往往是对庭审环节的简化,这样一来繁简分流的意义就无法凸显.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并非纯粹的诉讼流程的加快,而是尽可能迅速的处理,在简易程序之外设置辩诉交易制度.

(二)“有限反悔权”和“实事求是”之间的矛盾

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类似的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控辩双方的一种博弈和一种追求双方利益平衡点而降低了证明标准,所以在控方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一种博弈.而依照现有的文件所推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证明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已有的刑事诉讼法中插入新的制度下的权利义务会引起原有制度的排异,故试作一推演.引起控方提出协商的原因,可能出于希望在证明标准不发生变化下单纯的加快诉讼进程,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通过犯罪嫌疑人之口获取证据信息获得新的证据,若在证据已达到法定定罪量刑之下,控方完全可以将之依照已存的刑事诉讼法诉诸法庭,通过已存在的简易程序亦或速裁程序等简化庭审环节的方式进行审理,另立一个制度和原有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意义不是很大.而即便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依照我国实事求是唯物主义认识的知道,如果认为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所搜集到的证据构成能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则控方认为原判案件量刑过低,亦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如果认为具结书可以约束到这些证据无法构成新证据,则在证明标准上是有所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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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存障碍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发端并盛行于美国,能够大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一制度在中国已有萌芽但尚未正式引入并予以合法化。本文试图解释辩诉。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分析
摘 要:刑事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文明进步反映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高超。辩诉交易制度发源。

辩诉交易制度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迫切需要,虽然相关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但是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先开展辩诉交易制度的试点与实践,。

我国银行开展交易银行业务
交易型银行业务,由德意志银行首先提出,迅速被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吸纳,成为重要的经营策略。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陆续开始开展交易银行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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