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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写作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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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也涵盖了关于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对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具体办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影响,及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B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0-02

作者简介:杨俊岭(1981-),男,汉族,天津人,大学本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遇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发生了彻底性地变化.要想做好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就要改变工作方式,应对新的挑战.

一、民事诉讼法有关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总体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民行检察工作的法条中,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法条有第二百零八条至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未直接规定但有联系的法条有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全部法条.主要的规定就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程序监督活动的受理程序、审查活动、检察职权、监督方式等内容,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就是一条二百三十五条,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具体规定在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中,适用的法律条款最多的就是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①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的程序及原则性规定.这两个法条也是对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这些内容,一方面是从程序角度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及实行效力,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效力得以发挥的现实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影响此次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话,此案必须经过同级或上级法院的再审,检察机关才能受理此类案件.这从民诉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加强法院内部的自纠程序,使得案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和改正.但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来说,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甚至为零.

(二)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案范围和受案形式的影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之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受理案件的形式.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②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此项工作全国正在开展试点工作,并制定了试点方案.

(三)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案件的影响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了检察院民行部门调查核实权.③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宏观的规定,并未对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方法、手段、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地规定,导致了部门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由于“重刑轻民”传统观念的束缚,各院基本不为民行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不予以重视,严重阻碍了民行部门行使此项职权,也就使得部门需要调查核实的案件没有得到充分地核实,使得证据出现了缺失,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和*.

(四)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工作量的影响由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增加了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职责的只能,而检察机关能够行使此项民行职能的只能是民行部门.传统的民行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向来是人员少,且都是老弱病残,科室人员短缺,民行类拔尖人才不多.由于基层院院“重刑轻民”历史原因,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导致了民行部门为全院业务部门人数最少的科室,再加上忙于新增加的各项职能任务,使得民行部门看起来很闲,实际上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活多人少的部门.

(五)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执法公信力的影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表面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很多的职权,包括抗诉、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职权,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扩大到了监督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救济弱势群体提起诉讼等.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即被监督部门不配合、不采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检察机关有何应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措施.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级别低、权限小,对同级法院只能制发检察建议书,当法院不采纳本院的检察建议时,没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也没有像上级院那样的抗诉权,对同级法院根本构不成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使得来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不予认可,甚至失去了检察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对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从思想上加强重视,树立依法公正执法的理念,转变执法观念既然法律已经修改,我们就不能坐以待毙,等待法律实施后的诸多问题的到来.相反,要树立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思想,提前谋划好工作方法,树立坚强的思想意识.我们要做到转变思想,重新规划民行工作,确定工作的新重心.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民行工作已经由单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机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及对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方位法律监督,今后开展工作就要全面开展,工作的重心也由原来的*生效判决裁定案件转移到了对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及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监督上,形成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同时,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积极拓展案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渠道在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受案方式,也为今后更多受理案件拓展了渠道.

(二)加强学习,深刻理解立法本意,吃透法条,打牢法律基础要组织全体干警深刻学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参与法律修改者编写的书籍和文章,吃透立法本意和深刻领会法律意图,能够指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去办案,在法条出现分歧或者矛盾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原则,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三)加强与上级院、本院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要多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民行检察格局.例如,在我们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同时,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形成法律监督合力,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总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要不断取长补短,发挥自身的优势,弥补自己的短板,切实做好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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