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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弱势群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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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看到四川省阆中市百余名农民工以“讨薪”为由,堵住某著名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并和前来维持现场秩序的 民警发生冲突.之后,这次事件中有8名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于是想起了近年来几乎绝大多数以跳楼、爬塔、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极端手段“讨薪”事件中,从未有媒体或者官方说清楚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没有公开是如何追究曾侵害过这些弱势群体劳动者的责任,也少有人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那么,我国有关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该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呢?笔者以下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并缓解直至解决弱势群体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一、对弱势群体的界定

其实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弱势群体进行准确定义,各个地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广州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定义为,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特困人员、残疾人士和下岗职工中的困难人士.上海则将40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男职工及低收入者作为就业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予以关注.不少省、市为了照顾劳动市场的弱势群体,实施“40-50工程”,协助解决4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男性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①下岗职工;②“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③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受歧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④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维持基本生存较为困难.可见,在弱势群体由哪些人组成并没有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劳动法领域内的弱势群体至少应包括那些未掌握较高技术和信息,仅依靠提供简单劳动获取微薄收入,在劳动力市场中相对于其他劳动者而言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二、我国现行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定

1.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劳动法》第 13条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对妇女的劳动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对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护更多的侧重于就业权的保护,规定就业平等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在就业上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但对残疾人就业权受到侵犯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法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

3.下岗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

下岗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历史现象.对下岗职工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予以关注,规定再就业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并推动再就业工程,完善和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整.

4.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目前主要依据劳动法的一般规定,我国尚无系统或专项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有的也只是非常零散的规定.

三、该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

1.加强立法

首先应从立法上明确弱势群体的范围.我国在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制定有一系列法律规定,但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立法内容过少,且不成體系,过于零散,对损害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少,有的规定得也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不便于操作,有的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极执法,致使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不畅通.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类案件的价值取向,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应当更加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如在证据规则上、在某些证据的提供上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承担更小的举证责任风险.鉴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类案件法院只收10元受理费的现状,有的用人单位不惜以起诉和上诉来拖延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款,可以分别对待,即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只收10元受理费或者免交受理费;用人单位起诉或上诉而又败诉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的2倍收取案件受理费,以期惩罚故意拖延劳动者权益实现的用人单位等.另外,鉴于弱势群体本身有诸如身体、智力缺陷弱等因素,即使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一部分人在实际竞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国家不对他们进行特殊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就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他们提供额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来进行特殊照顾,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帮助.由于弱势群体在就业权实现上,在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上处于弱势地位,且就我国立法传统而言,分别立法几成定式,因而建议加大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立法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单独立法,也可分散立法,甚而可仿效《消费者权益法》,制定一部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法.

2.政府在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上应发挥积极作用

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因而作为政治国家必须予以积极的干预.政府干预的手段可以是通过推动再就业工程,可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发布,可以提供职业培训的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加强劳动行政监察力度,扩大行政监察范围,将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 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视线范围内,及时监察、及时惩处,甚至可仿效法院执行领域黑名单的做法,将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侵害弱势群体的用人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限制用人单位从事和经营一定的业务活动;限制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特定场所和担任一定范围内职务.这样就可能避免更多的突发事件、过激行为的发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弱势群体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弱势群体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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