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开具策略,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合同开具策略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合同开具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自2018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11%降为10%,增值税税率17%降为16%.如今,已经过了5月1日,纳税人对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到底能否开17%和11%的增值税?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开具增值税的时间点的法律依据分析
《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如果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则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增值税开具依据的原则: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凭证时,必须遵循“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開假票,要么是虚,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要保证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合同与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开具与合同不相匹配的增值税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财税[2009]114号)的规定,凡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申请出口退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的增值税,而且开具的增值税与合同又不相匹配,则开具的增值税是未按规定开具或获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甚至触犯刑法落入虚或虚的罪名.比如,2018年5月1日前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对外开具,可是人为拖延到2018年5月1日后开具,是一种漏税行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四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施工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后,施工企业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时候.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1)业主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工程款的当天.(2)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没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或建筑承包合同标明的未来收款的时间.
(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依据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还没有移交开发产品给购房者,还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真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买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的时间,如果开发产品移交时间滞后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移交或交钥匙的时间.
(三)工业和贸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未收到货款,但没有);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十九条特别规定,先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结论:关于合同开具策略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合同开具策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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