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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型案例论文范文写作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典型案例新合并准则完善建议和实务监管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典型案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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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的重点内容之一,合并财务报表尤其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一直是准则制定中的难点和焦点.本文采用准则评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指出实务中确定合并范围时存在的问题,提出准则完善建议和实务监管对策.

关键词:合并范围 控制标准 准则完善 实务监管

一、CAS 33合并政策的准则评述

2014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以下简称CAS 33),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仍以控制为基础确定,但将“控制”的定义修改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且仅当投资方同时具备以上三要素时,才能表明其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其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也是实务中的难点和焦点,笔者认为,可以梳理为数量标准、质量标准以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三个层次.

(一)控制权的数量标准

数量标准指的是投资方所拥有的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数量.CAS 33及应用指南中的数量标准可以归纳为:第一,拥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包括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和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第二,要将“潜在表决权”作为计算所持有表决权时的考虑因素.

(二)控制权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有实质性控制权和法定控制权之分.

首先,实质性控制权是指“拥有的表决权在半数或以下,但由于被投资方股权分散等原因而在事实上可以实施的控制权”.新CAS 33考虑了实质性控制权,即当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时,要考虑“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大小以及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以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其次,法定控制权是指“投资方依据法律文件或协议的规定而具备的控制权”.CAS 33及应用指南列举了几种法定控制权的情形,如:通过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协议,投资方可能通过持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当前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等等.

(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CAS 33及应用指南未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做单独规定.只在“确定投资方拥有的和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中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拥有多数表决权但存在其他安排赋予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拥有的多数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控制权”、“拥有多数表决权但没有权利(如被政府、法院监管)”等.

二、合并范围的实务分析

合并范围不仅是准则研究的焦点,实务中子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也屡见不鲜.何燎原、辛云峰(2005)援引的华源制药合并江山制药的诉讼案就是典型的合并范围判断标准问题.一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且占据董事会半数席位;另一方虽仅持有半数以下表决权,但任命了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争执的焦点在于,谁拥有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控制权,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在公司内部权力中心,有权决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是关键管理人员、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因此,有权决定一个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应是股东(大)会.由于各位股东是通过持有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因此,数量标准优于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中的实质性控制权标准优于法定控制权标准.

三、合并范围的准则完善建议及实务监管对策

(一)准则完善建议

细化各控制权判断标准,并明确其主次关系,以解决实务中各标准出现冲突时控制权的判断问题.

首先,考虑数量标准,即投资方是否持有、或通过和其他投资方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考虑潜在表决权).

其次,不满足数量标准的,再考虑实质性控制权标准,即投资方因被投资方股权分散而拥有事实上可以实施的控制权.

再次,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均不满足上述标准的,再考虑是否满足法定控制权标准,如能否聘任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些成员能够主导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等.

(二)实务监管对策

1.完善合并范围披露规则

在财务报告中增加对合并范围及其判断标准、相关财务数据影响数的披露:第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控制权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尤其是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的子公司的判断标准;本期退出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和依据.第二,披露因合并范围变更对合并财务报表重要科目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果合并范围的变更对财务数据影响重大(如超过10%),应提供追溯调整的上期合并财务报表.第三,披露因股权变动实现的投资收益以及对当期利润指标的影响.

2.加强对合并范围变更的审查和监管

第一,加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变更的审查和监管职能,发挥其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严惩随意变更合并范围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第二,完善审计准则中对合并范围审计的操作指南,将合并范围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时的重要审计项目和风险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储一昀,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J].会计研究,2004,(1):54-59

[2]何燎原,辛云峰.控制的内涵和合并报表范围的选择——基于华源制药合并江山制药案例的分析[J].会计之友,2005,(3):88

[3]杨绮.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界定——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样本的统计分析[N].厦大学报,2012,(5):116-123

结论:关于典型案例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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