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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再生能源论文范文写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补贴电价涉与的增值税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可再生能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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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仍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就补贴部分提供增值税专用,他们的要求合理吗?发电企业应如何应对?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财政补贴 增值税

可再生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省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因此,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火电项目相比,还存在投资造价高、输出功率不可控等短板.为促进包括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主要有:

200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年,国家发改委又以发改[2006]7号文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财综【2011】115号文件颁布实施.该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有:

1、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

2、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该文件第七条还同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2013年,国家发改委以发改【2013】1651号文件《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5分钱.)

2012年,财政部以财建[2012]10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出了由财政进行补贴的政策,那么,取得这些补贴的企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

我们先以风电为例,据公开报道,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为53223亿千瓦时,风电上网电量约1400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21元补贴估算,全年风电企业可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大约294亿元.

据了解,2012年之前,全国各个省份对此问题的实际操作是不同的,有的省份,财政资金由政府直接拨付给发电企业,是“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不开具增值税专用,也不缴纳增值税,更多的省份,财政资金先拨付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转发给发电企业,是“企业”对“企业”行为,电力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向电网公司取得这部分补贴.很显然,这两种做法,对于发电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号公告,此公告于1月8日成文,要求此文件精神从2013年2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对此公告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财政补贴.对于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均为原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此公告,我们可知: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是电网企业收到补贴时不缴增值税,还是发电企业收到补贴时不缴增值税呢?再来看这句话,“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的补贴对象似乎是销售方,也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但我们再看另一个文件:

财政部(2013)390号文件《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除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外,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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