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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机动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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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2015年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条款及费率的变化做了详细的对比分析,指出车险费改后的新保费计算方法,真正达到了遵从“从车、从人、从地区”的原则,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对保险行业发展将具有深远影响.并在文末对汽车保险消费者如何适应费改后的变化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汽车保险;改革;费改

汽车保险起源与19世纪末的英国.近年来随着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也随之成为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其保费收入占据了财产保险公司70%以上的收入.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关系,因此不可避免的使得机动车在投保与理赔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高保低赔”等汽车保险理赔争议事件屡见不鲜,因此也引发了各方学者的探讨,更是促进了汽车保险的改革.

此次汽车保险改革,经过10多次征求意见,并结合庞大和行业数据进行多轮测算后,于2015年6月1日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山西、青岛6个地区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原定2015年12月全国全面实施费改新政,暂定延期到2016年1月份.

此次车险费改与以往车险费改不同,监管层希望可以避免重蹈价格战覆辙,因此没有直接将车险费率简单的完全放开,而是将费率及条款进行了双重调整及限定.通过这种双重的变化,使费率及条款之间能够更紧密的相互配合,更加符合市场需求,让汽车保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

一、新旧费率计算方法比较

(一)旧保费计算方法.我国原有的汽车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计算公式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车损险保费等于(基础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公式1-1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等于不同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固定(查表可得) 公式1-2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等于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驾驶人)+ 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乘客)×乘客座位数量 公式1-3

全车盗抢险保费等于基础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公式1-4

公式1-1及1-4中的基础保费是由保监会根据不同的险种和不同的保险金额于当年公布的统一标准分别确定的.

保险金额均指保险公司能够赔偿的最高限额.对于公式1-1中的车损险而言,保险金额一般参考投保时同款车型在市场上的新车销售价格确定;而对于公式1-2及1-3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而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主选择确定;对于公式1-4中的盗抢险而言,保险金额实指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一般以投保时同款车型在市场上的新车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保监会公布的车辆折旧标准计算确定的.

公式1-1、1-3和1-4中的基准费率,则是根据不同的车辆种类及用途,以及不同的汽车保险种类,分别测算出的应缴纳费用的金额与保险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比率数据,也是由保监会于当年公布的统一标准来确定.

公式1-1中的费率调整系数是针对不同的投保人或不同的投保车辆根据“车险赔款记录”、“驾驶人性别”、“驾龄”、“车辆零整比”(即车辆零件与整车价格的比值)等其他诸多费率因子相乘所确定的一个调整系数.根据以往经验来看,车辆投保时的费率调整系数各个保险公司标准不一,但一般会参照上一年度的“车险赔款记录”对本年度的车险费率作出调整.

(二)车险改革后的新保费计算方法.此次车险改革后的保费计算公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公式2-1所示:

车损险保费等于[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新费率调整系数 公式2-1

公式2-1将原有的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总结成为一个统一适用的公式.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是由保监会于2015年公布的最新数据确定.针对车损险而言,基准纯风险保费需要根据“是否为进口车辆”、“车辆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初登日期”及“地区”这几个信息来综合确定;针对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基准纯风险保费是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保险金额三个因素查表可得的统一标准数据;针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而言,基准纯风险保费可分别套用公式1-3和1-4,并以2015年保监会公布的最新纯风险费率代替公式1-3和1-4中的基准费率分别计算确定.

公式2-1的附加费用率,是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测算自主决定的.由此可见新的车损险保费计算方式将定价权交给了市场主体.

公式2-1中的新费率调整系数,相对于公式1-1原有的旧费率调整系数而言,不仅增加了一些的“新费率因子”,而且对原有的一些费率因子进行了调整,由其是“车险赔款记录”的费率因子的变动非常大,具体如下表所示:

有关“车险赔款记录”这个费率因子的大幅变化,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角度上看,应该能起到督促并改善驾驶人员的驾驶习惯,提高驾驶人员的责任心,进而起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目的.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有可能会降低微额或小额的交通事故理赔数量,为保险公司减少人力及财力的支出,达到社会资源优化的目的.

(三)总结.由上述新旧两种不同的保费计算办法比较可以看出,费改后的新保费计算方法真正达到了遵从“从车、从人、从地区”的原则,把原来的整体定价策略,变成了对不同车辆的差别定价策略.这种新策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对保险行业发展将具有深远影响.

二、条款改革

从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H2015102)》来看保险条款也是有一些变化的,主要的一些变化如下:

第一,在总则第三条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做了修订,除了本机动车上驾驶人员、乘客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全部纳入了第三者的范畴.

第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的3%作为退保手续费后,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第三,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增加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来弥补修理期间停驶机动车所造成的代步车费或停驶损失.弥补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限内,约定补偿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

第四,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还增加了“指定修理厂险”,用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用于赔付第三者或第三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在条款释义中给出了折旧参考系数表,便于车主在投保车损险及盗抢险时可参考确定投保金额.一般家用9座以下小轿的车月折旧系数为0.60%,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且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

三、汽车保险消费者应正确应对变化

保险费率改革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将由试点城市逐渐向全国普及,汽车保险消费者们应改变以前的固有思维,学习新费率的变化,去逐步适应.首先,要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的好习惯.没必要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以免增加次年保费.其次,购买汽车的时候不要单单比较整车价格,也应适当考虑零件市场价格,选择购买“车辆零整比”较低的车辆,否则可能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得不偿失.最后,车主在选择车险时一定要“货比三家”,因为费改后,保险公司有相对比较灵活的定价权,同一辆车在不同公司的保费可能天差地别,因此,车主最好多对几家保险公司询价,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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