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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论文范文写作 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相关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体育赛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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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综合国力提升中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在世界范围内都引人瞩目,体育赛事更是在体育产业中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性的产业分支,而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一项课题.对此,本文在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区分及其各自法律属性概述基础上,总结了体育赛事中的著作权内容及归属问题,分析了当前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让人们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有一个准确认识,并对体育赛事中相关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借鉴性意义.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著作权 立法 司法

作者简介:佘语涵,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和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3

体育赛事是一个过程,包括举办、赛事直播和转播,对其中著作权问题的认定以及保护都要以这样一个过程作为基础,实际上理论对体育赛事本身是否构成作品适用著作权保护本就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应当剖开来看,以下笔者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概述

(一)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的区分

以往提到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问题人们只会想到体育赛事节目,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体育赛事是一个过程,包括组织者召集参赛者和组织比赛活动的全过程,本文所指体育赛事一般指较大规模体育竞技比赛,体育赛事因其比赛中表现及结果不确定性具有欣赏性;体育赛事节目则是将体育赛事比赛过程通过拍摄或者拍摄后剪辑利用广播电视传播的节目本身,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看作是体育赛事组成的一个部分,但因其制作方权限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独立性,但总归是离不开体育赛事活动本身的.

(二)体育赛事的法律属性

关于体育赛事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确定其法律属性,而理论界关于体育赛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体育赛事的法律属性应当从其活动性质出发,体育赛事本身是一个活动,同时按照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也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并不能直接简单将其列为作品,但并不代表体育赛事就此就和著作权毫无关系,事实上围绕体育赛事的活动中有的就具有著作权客体属性,例如体育赛事节目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

体育赛事节目有直播和转播之分,无论哪一种都是经过制作加工并以媒体方式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确定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完成的节目形成录像制品也可以享受录音录像制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在《著作权法》中也有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规定.但由于作品或者制作品在保护方法不同,究竟是按照何种定性进行保护也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是对独创性分析,笔者认为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援引到不同法律规范,例如对于竞技类体育赛事和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在作品定性上就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可以按照作品定性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竞技类则不能以作品属性定性,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统一按照视听作品来实施著作权法保护.

二、体育赛事中的著作权内容及归属

理论上关于体育赛事过程中著作权内容的争议以及司法实务中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纠纷的认定裁决问题,都是由于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權内容缺乏准确把握,以下笔者结合理论研究和自身理解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内容及归属进行分析.

(一)体育赛事的转播权

1.体育赛事的转播权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在比赛前就产生的一个问题,指的是作为赛事组织者允许某一主体或者某几个主体将赛事情况传播出去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更倾向于将赛事以直播形式传播,而不应当以字面意义认定转播,关于体育赛事转播应当指享有第一手直播权的主体,在直播后对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在自身传播平台再转播或者允许其他主体转播,这实际上指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但由于转播权和广播组织权没有区分开来,使得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问题备受争议.

2.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于组织者,在权利内容上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包括两项,一是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的权利,二是允许被授权直播的组织转播以及允许他人转播的权利,无论是首次直播权还是对转播权都应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因为他们不但付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相应风险,因此理应享受由体育赛事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权利利益.

(二)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内容

体育赛事中最重要也是最无争议著作权就是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确定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由于制作节目、传播节目等因素对著作权归属都有很大影响,司法实务中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纠纷也是最多的,以下笔者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进行分析.

1.广播电视机构的著作权

当前体育赛事直播大多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进行传播,在我国主要是通过 级别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进行传播,广播电视机构对其直播的节目享有著作权,这里还可以细致划分,例如体育赛事节目经过广播电视机构剪辑制作则可以按照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只是进行了直播没有制作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视听作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无虽然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内容和保护存在不同,但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机构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等都是享有著作权的,未经其同意的转播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2.节目制作者著作权

按照上文所述如果体育赛事节目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剪辑制作的可以按照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制作者的广播电视机构享有著作权;但也有的体育赛事节目制作并不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制作完成的,是以合同形式委托其他制作者形式制作的,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也是作品,对此笔者认为制作方作为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也应当享有著作权.如果体育赛事节目是以直播方式传播的,不能以作品论,应当按照录音录像制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此时只有进行录像的广播电视机构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体育赛事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最近的体育比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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