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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论文范文写作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分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人身伤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分析,本文是一篇关于人身伤害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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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高校人身伤害事故日益上升,“校闹”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基本按照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而《學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绝大部分规定是对未成年学生的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责任划分,对于高校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则很少提及.本文从目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概念,以及高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等,对高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 高校 人身伤害 事故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耿柏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律;郭金明,东北师范大学民族教育学院;刘亚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99

一、 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时间、空间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首先,主体特定.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内教育模式比较多样,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全日制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职培训教育、老年教育等形式.把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特定为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全日制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的高校全日制大学生为宜.其次,时间特定.高校对高校教学教育活动期间及高校组织的校内或外出活动期间承担责任,对放假时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不应承担责任.再次,空间特定.高校在校园内及校外组织的活动场所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杨立新教授的“门对门”概念即从进校门到出校门为校园内的概念获得了广泛认可.

二、目前高校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方法

据统计,我国目前平均每年在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人数达到上万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率逐年剧增.前几年,《光明日报》曾经报道南京大学和学生签订《学生管理和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笔者所在吉林省某高校曾和已满十八周岁的心理异常学生签订“在校免责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高校同意该学生到校上课的前提是父母在校对学生进行陪护,学生在校期间产生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目前高校针对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让学生签署此类免责协议是否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签署协议后是否生效?值得高校学生管理部门重新思索.

三、高校和学生签署免责协议书的法律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这两条已经明确规定心理以上学生如学校尽到相应职责发生学生自杀、自伤行为无法律责任.笔者所在某高校以回到校园内上课为条件和学生签署的免责协议从法律价值上仅相当于“通知书”,学校签署的免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免责协议仅对高校学生起警示作用,但是不能够免去高校应负的责任.对于学生意图强加而高校无需承担的责任起警示和告知作用,避免发生纠纷;对于高校或双方自愿或利用优势地位签署的免责书无法免去依法承担的责任.

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是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当或因学校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学校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学校管理不当、学校教师疏忽大意过失、学校设施老化引起意外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学校事故种类主要分为三类:教学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学生之间事故.

(二)学生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就是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即高校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明知本人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险或已经预见会产生危险后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造成损害后果,学生的行为和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高校不需承担责任,学生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三)第三者责任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者责任学生安全事故就是在高校学生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学校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产生人身安全事故,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在校的学生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的,由造成伤害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混合型责任学生安全事故

我国民法上的混合责任,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是由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共同所为,即不仅行为人有过错,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和学校都有过错,有的是学生和第三人都有过错,有的是学校、学生和第三人有过错而造成.行为人按份承担分割责任.

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

(一) 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法律责任划分的前提.笔者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这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当高校对学生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学生学位证书时,依国家授权以行政主体方式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权,此时高校和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当高校对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学校和学生之间应为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可以理解为要约邀请;考生填报志愿可以理解为考生向高校提出要约;高校依据国家政策录取考生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视为承诺;当学生缴纳学费时,双方的契约视为成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人身伤害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人身损害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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