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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安全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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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现在通信技术发展和交通设施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以自助游的形式度假.和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自助游事故,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日益成为该法律关心的核心.文章以自助游组织者之安全保障义务为切入点,分析其法理基础和法律关系,借鉴国外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立法,完善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自助游 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韩玉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79

自助游是旅游者自發组织旅游团队,按照自我意愿自主规划旅游行程,注重休闲和体验的一种参和性很强的旅游活动.①自助游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组织上的自发性;其二,发起者的非盈利性;其三,旅行的高风险性;第四,参和者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由于自助游组织上的松散性,一般是临时组织而成,自助游组织者的旅行经验、对整个行程的了解,对整个团队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其本质看法都是一致的.安全保障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此时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挖掘水沟,应当加盖.其二,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如建筑物有缺陷,应当警示.其三,从事一定营业活动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商场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安全门的正常使用等.②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人人都要承担的一般性义务,而是由于先前行为导致,应当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进行保护的义务.可见自助游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自助游组织者在整个旅行中,负有保障其他参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注意义务.组织者应时刻注意在自助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对整个团队生命和财产的损害.

(二)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之理论基础主要是获利报偿理论,信赖关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总成本理论等.但是和一般经营活动组织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的是,由于自助游组织者的非营利性,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理论,社会总成本理论.

第一,危险控制理论.最早有德国法学家冯·巴尔教授提出,危险控制理论即“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来自其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③通常认为,开启危险源的人,能控制危险,减少危险带来的损害,因此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判断哪一方要承担责任时,应考虑哪个当事人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危险源或者最有能力来预防或者阻止危险的发生.如果一项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危险,那么其组织者和发起人就被认为是危险的开启者,组织者对这种明显的或者潜在的危险程度必定有所了解,也因此对改危险具有预见和控制的能力.自助游活动本身由于其自身的自发性、临时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组织者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应当认定其为危险源的开启者.而且,由于组织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经验,比其他参和人更加熟悉旅游行程、活动安排和或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也更有能力来预防和阻止风险,故而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控制,比如在旅行过程中,采取警示、劝告、说明、救助等措施,以此保障整个团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信赖关系理论.根据信赖关系理论,在一些危险性比较大行业和领域,诸如交通、体育、医疗等,应当根据“数人参加活动,并对危险防止具有协力分担义务”的原则来确定活动参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被侵权人有确切的理由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对方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④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一般性的义务,其产生的基础是当时人事先进行一定的联系,基于这种特殊的联系,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在自助游活动中,对于活动的参和者而言,其有理由相信组织者对自助游的各项内容具有充分的了解,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充分预见,组织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障,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自助游的组织者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社会总成本理论.根据社会总成本控制理论,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能以较小的成本避免较大的损害,即其控制危险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如果低成本的花费能避免高成本的发生,低成本的花费通常是具有效率的.⑤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团队中每个人都重复着某种性质相同的行为,其成本远远大于团队中一个或者几个人统一执行该行为的成本.在自助游活动中,由于组织的临时性,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无疑是最有效而且成本最低的方式.因为活动的组织者比其他参和人更了解整个活动的安排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而且风险能力要高于其他人,由组织者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更具有经济理性.

(三)自助游组织者和其他参和人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合同关系.自助游组织者和其他参和人之间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自助游的发起过程就是合同签订的过程,自助游的发起过程中有要约和承诺,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比如,自助游组织者在网上发帖属于合同的要约,其他参和人跟帖属于承诺,期间经过反复协商,组织者和其他参和人最终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自助游合同因此成立.

第二,侵权关系.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自己(包括和自身有特殊联系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应该承担一定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根据侵权的构成要见,如果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他参和人遭受损害,二者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组织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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