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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风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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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互联网+”行动的形势下,不少大学生纷纷加入互联网创业的浪潮.然而,我国对于众筹的立法处于滞后阶段,并未明确地给予众筹合法地位,大学生创业者在通过众筹融资时可能面临涉嫌犯罪或侵权、违约的风险.笔者以大学生众筹创业者为研究对象,分析大学生众筹创业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尤其是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众筹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8;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39-06

作者简介:陈旖旎(1995-),女,汉族,广东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刘璘(1996-),女,汉族,广东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郑可(1996-),女,汉族,广东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周晓洁(1995-),女,汉族,广东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

随着我国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备受创业者们青睐,得到快速发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因其人际关系简单、社交范围有限而遭遇筹资困难,众筹凭借其“小额、公开、大众”的特点,为融资困难的大学生创业者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然而,我国众筹立法滞后,大学生创业者在通过众筹融资时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防范众筹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大学生众筹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众筹创业的特点

大学生创新意识强,乐于接受新型融资方式,但社会经验缺乏,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少且来源狭窄,且项目内容主要偏向于生活服务,收益有限,难以吸引投资者.经笔者调研发现,大学生这类特殊主体的众筹创业模式为:

由图可知,大学生众筹创业者通过微信宣传项目并招募股东完毕后,会注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核心团队负责运营,股东享有分红、监督等权利,共同承担风险,但不参与运营.股东按股份比例分红,同时享有一定的优惠,有一定的免费消费额度.负责运营的发起人团队负有信息公开、定期汇报的责任,其聘请的专职财务人员每月发布财务报表供股东查阅监督,发起人团队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汇报公司的运营及收支情况.学生股东毕业后,其所持的股权由该公司按照当前每股所值的金额收回,公司将收回的股份进行新一轮的股东招募.经分析发现,大学生众筹与一般意义的众筹有所不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大学生众筹创业模式以股权众筹①为主,在校学生占股东的大多数,社会股东占少数.大学生众筹团队主要在本校或者临近学校招募在校学生股东,通过出让股份的方式吸引在校学生资金,待學生股东毕业后,根据当前学生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场价收回并对收回的股份进行新一轮招募.而一般意义的众筹模式多样,以公益众筹②、回报众筹③为主.众筹股东无身份限制,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一旦成为项目股东,其股东身份便不再变动.

第二,众筹团队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较为熟悉.大学生众筹创业者在众筹过程中运用的宣传方式大多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来发布众筹的项目信息,并通过熟人加以宣传推广,以吸引投资者,加之以路演的方式吸引学生股东或者社会股东.而一般意义的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通过众筹平台维持发起人与投资人的联系,发起人与投资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大都互不熟悉.

第三,注重线下交流.线下交流是大学生众筹成功至关重要的环节,投资人与发起人大多为同一区域的亲朋好友,可相互见面了解相关情况,直接关注项目的进行,大大提高众筹成功率;一般意义的众筹中,投资人仅能通过网上的少量项目信息对发起人有所了解,交流较少,且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第四,筹集资金的利用率高.大学生众筹项目若未达到募股计划书中的目标总额,在取得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其所募集的资金仍能作为创业项目运作资金,可减轻大学生创业的资金负担;而一般意义的众筹,一旦其融资额未达标,则被视为项目融资失败,其所筹集的全部资金一律由众筹平台自动返还给投资人.

总体来说,大学生众筹创业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不通过众筹平台发起项目,而是以线下的方式代替.究其原因,在于此举能提高项目成功率和减少项目启动成本.投资人投资项目时较为关注发起人的个人经验和知识储备,而考虑到大学生尚未步入社会,社会经验较少、相关知识了解程度不够的实际情况,大多数投资者对大学生发起的项目心存疑虑,因此大学生通过平台的方式发布项目的筹资完成率较低,项目成功率并不可观.然而,若大学生采取线下集资的方式,通过熟人朋友的介绍来筹集资金,通常都能筹集到预期的金额,从而提高项目成功率.另外,目前众筹平台对于其发布的项目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线下的方式既能筹集到足够的启动资金,又能免于支付平台的费用,对于大学生众筹者来说,无疑是更适合的选择.

二、大学生众筹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规定鼓励众筹的发展,但只表明了国家鼓励发展众筹的态度,在立法层面对具体实施仍无明确规定,2016年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仍属征求意见稿,并未真正施行.大学生众筹创业可能遭遇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涉嫌犯罪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大学生众筹的特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联系密切,极易从以下三方面触犯该罪:

(1)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所述的“扰乱金融秩序”,未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目前学界有结果属性说和行为属性说两种观点.结果属性说认为,构成本罪不但需要行为人确实地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且需要其行为造成了足够严重的后果,即出现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本罪.④行为属性说认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表述是对本罪行为性质的一种阐明,不要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犯罪结果,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⑤由于我国大学生众筹创业者大都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仅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若司法实践中采取行为属性说,则大学生众筹创业者极易被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涉嫌该罪.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风险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防范法律风险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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