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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功利主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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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以“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为立法核心,可以为我国立法的科学化提供基本路径指引.我们要批判吸收边沁的立法观,在分析其利弊基础上,结合国情,从立法精神、立法技术上完善土地整理监管立法,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功利主义立法观;土地整理监管;立法精神;立法技术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20-02

作者简介:窦继萍(1990-),女,河南开封人,西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边沁是功利法学的孕育者和主要代表者,他一生用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研究立法问题.法治化的立法是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体现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可依此思想为我国的土地整理监管立法问题提供路径指引.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概述

边沁被称为功利主义之父,他偏重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法的作用.他认为增进人们幸福的起点是立法,并将功利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指出立法是为了“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他的立法观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边沁认为人的本性在于避苦求乐

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评价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他认为我们要受到苦与乐的支配,它们是人的本性,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它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和方针.边沁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相加,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二)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要符合功利原则

边沁不赞成随心所欲的制定法律,应该以功利原则来指导法律的制定,增加人们幸福的起点是立法,通过立法赏罚分明,增进幸福,这点可以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加以体现.边沁认为功利原则也是衡量法律的标准,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的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①立法要实现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进而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三)边沁倡导成文法,否定习惯法和自然法

他觉得立法目的是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富乐大厦.他觉得如果法律不是以成文法典的形式体现,那么它就是残缺的.边沁的立法是要“对过去的陈旧部分进行删减,解除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枷锁在个人行动中的羁绊,并且用一种更易接受和更易领悟的形式表达法律.”②他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因为他觉得这不仅有利于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也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减少含混性.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与我国土地整理监管在理论上的契合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终目标,这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以人为本”和“人权保护”的价值理念.土地整理监管是一个利用多种渠道对土地整理过程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土地整理监管应该是依照立法进行的监管,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也可以为我国土地整理监管立法提供指引.农民作为土地整理监管的权利人,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指引我们在土地整理监管立法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土地整理监管是一种集自治、管理与协作三种性质为一体的综合类监管.它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达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对我国土地整理监管在现实上的契合点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要随时代的嬗进而嬗进”.③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值得借鉴.在当下这个时代,应当“以人为本”和“人权保护”成为立法的两个主要维度,我们要辨别边沁立法理论的合理成分,指导我们土地整理监管立法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对土地整理监管立法精神上的启示

立法精神代表着立法的一种价值指引,也是法律文本所蕴含的内涵的延伸,象征着法的灵魂.边沁对的立法观推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良法的制定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现代社会的现实诉求.

就目前来说,我国土地整理监管立法在立法精神上还是不明晰的.立法是各方利益相*弈的过程,农民作为其中弱势群体,其利益理应受到保护.立法者应当在“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开展农村土地整理监管立法活动.我国土地整理监管在立法精神上的缺失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人数众多,要想实现最大多数人做大幸福,势必要保证农民的幸福,即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所以我国未来在制定农村土地整理监管立法的同时,应当以边沁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为指导原则,实现农民的幸福.土地整理监管作为一项制度,要加入农民监管的内涵.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基本环节设定上引入农民参与制度.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的立场来构筑我国的土地整理监管立法,作为来建构、充实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使其成为土地整理监管立法的立法精神.土地立法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立场为我国的治国方式镶嵌了良法之治的基本理念,其在本体和路径上决定了我们的立法精神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权的保护.边沁的立法观有助于指引我们的立法把“以人为本”与人权保护当作最终的价值关怀.“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④在土地整理监管立法实践中,我们要把以人为本和人权保护作为我们的精神支柱.边沁的立法观指引了我们在土地整理监管立法活动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以及它所体现的精神价值.

(二)立法技术上的启示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⑤它不同于立法精神,其更侧重立法的方法和技能.建设法治中国的本质是良法善治,良法首先意味着立法的科学化.立法技术是为立法实践服务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受到立法技术的制约,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技术.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同样也指引我国土地整理监管立法实践中立法技术的发展.第一,在立法预测技术层面上,在制定土地整理监管法律前,立法者应当做科学预测.立法者要注意在土地整理监管中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否受到满足或者侵害,要对这方面进行预测,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现出来社会中每一个利益主体的需求.凸显立法的主动性,达到预期效果.第二,在立法规划技术层面上,注重各个地方土地整理监管的地域性.平原、丘陵以及其他地貌要求在土地整理监管立法规划上适当保持灵活性.立法规划是对立法作出的部署,要想达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我们在立法规划过程中要克服立法僵硬性,使得制定出来的立法规划能体现地方特色.第三,在立法表达技术层面上,要求立法语言必须要清楚确定.立法语言是法律的外在形式,准确性是它的灵魂.我国土地整理监管的利益主体是农民,所以我们在立法时语言尽量准确从而没有歧义,使得普通大众包括农民也能看懂立法所要真正表达的意思,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最后整合相关法律,当下我国对土地整理监管研究甚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微乎其微.为了能够真正的有法可依,我们有必要对有关土地整理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根据我国现有的部门规章整合成一部《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在《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对土地整理监管作专章规定,为其提供规范性指引.立法技术首先要满足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需求.边沁立法技术的核心是完整性、普遍性、逻辑性和准确性,所以法律必须法典化.边沁的法律编纂思想给我们的立法技术提供了一个指引,要想使法律有持久的生命力,必须保持法的完整性.

[注释]

①[英]边沁.政府片轮[M].沈书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9.

②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4.

③周旺生.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7.

④尹焕富.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2).

⑤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3.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功利主义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功利主义的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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