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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宪法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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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既指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于中国独特时空背景下的宪法学,同时也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理论核心形成了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以及宪法运行理论等主干理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展开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影响了宪法学的范畴体系、理论容量、方法论取向和学者的理论思维模式.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盛和宪法解释学的初步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特色.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05-0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研究也提上了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首先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于中国独特时空背景下的宪法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者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对宪法基本原理、中外宪法文本、中外宪政制度、依宪治国实践等进行的全部研究,皆可划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理论范围.虽然其中有部分理论并非直接关涉中国,如对于外国宪法与宪政制度的研究,但由于其反映了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学术开放性和问题意识,从而也就构成了当下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同时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理论体系,自觉在理论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实践需要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是这一判断的基本前提.笔者主张从对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现实描述出发,发现其背后主流的哲学基础及其方法论特色,从而实现理论概括和总结的任务.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

社会主义宪法学在建国初期全面照搬苏联,没有形成“中国特色”.徐秀义教授在《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一书中分析指出,中国宪法学在创立时期最主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彻底否定旧的宪法学,全面学习苏联的经验”,不仅1954年宪法的制定主要参考了苏联宪法,而且“从当时大学设立的课程来看,基本上以苏联的教材为范本,有的学校或机关并且直接由苏联专家授课”;① “二是注释宪法”,“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共出版宪法书籍344种,其中著述206种,资料138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由于当时较偏重于介绍、宣传、解释文件,所以在宪法学的体系简历上,没有多大的建树,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也仅仅是初步的”.②1953年,在董必武的倡议和推动下,以原政治学会和新法律学会两个筹备会为基础,建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对于该学会的宗旨,董必武在题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方针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政治法律学会的工作,将根据马列主义和*思想对会员进行思想改造.研究政治法学理论,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批判旧的资产阶级的政法观点,弘扬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的新精神.”③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教学与科研的整体方针尽管强调“弘扬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的新精神”,但当务之急还是“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批判旧的资产阶级的政法观点”,宪法学自然也不能例外.对于这一时期的法学发展,张友渔也认为“受苏联法学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虽然,当时*确定了‘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办学方针,各院系也编写了几十种自己的教材,但其观点和体系,并没有突出自己的特点”.④

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自觉发展,则应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始,宪法学者才自觉地提出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如龚祥瑞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的导言中指出:“我们要创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社会主义‘四化’需要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而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成品”.⑤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的知识体系逐步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理论核心形成了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以及宪法运行理论等主干理论.上述核心理论和主干理论应用到中国具体的宪政实践中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特别行政区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宪法监督理论、基本权利保障理论、国家机构理论以及政党理论等主要理论.

(一)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来源与国家权力关系理论

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内在结构是近代*理论和宪政理论的前提.近代以来,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并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分权与制衡原则来配置国家权力.分权与制衡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之间通过适当的制度性机制使得彼此互相制约、彼此均衡,从而任何一种权力都无法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有效地避免专制,实现有限政府.英国的公法学家维尔曾指出:“政府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这一现代观点是在许多世纪间慢慢衍发起来的.这些职能范畴今天构成了我们思考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的基础,但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这些范畴是一些反映了有关政府性质问题的观念逐渐发展的结果;这些观念首先是在17世纪英格兰被人们明晰地领悟,而今天仍然在形成的过程中.”⑥

中国宪法学接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指导,主张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主权不是来源于全社会成员天赋人权的让渡,而是来源于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人民,是指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国家权力的分配问题上,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有学者由此指出:“*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⑦ *集中制虽然也承认国家机构的职权可以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划分,但在权力的结构关系上形成了与“分权与制衡”相对立的权力结构体系.我国宪法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职责等,但坚决摒弃了“分权与制衡”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反对把分权作为“永恒的规律”来谈论,⑧*曾多次批判分权与制衡,1987年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又指出:“关于*,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概念不同.西方的*就是三权分立、*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⑨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宪法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宪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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