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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有限合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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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认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因结合了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的双重优势,自其出现便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虽然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其对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助力已初步呈现.尽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一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其中,现实中的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概述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指的是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即一种以《合伙企业法》为法律依托,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第三人募集资金的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募集资金、投资目标项目、管理投资企业、在投资后期以合适的方式退出的方式实现盈利.作为基金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出资方式投入大约占基金总资产98%一99%的资金,享有监督权和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分得合伙收益的权益,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基金投资人逾越了有关不能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的规定,被第三人有理由地认为是基金管理人而与之交易,或者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除应承担对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外,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担任基金管理人,出资仅占合伙企业总资产的1%-2%(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以附股权益(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收益,一般为20%)和一定的管理费用为其资本收益,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论上要求管理人为投资、管理领域资深人士,拥有对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绝对忠诚,具体职责贯穿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自成立至解散的始终.

我国实践中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于北京成立的天绿创业投资中心,但是因为当时大环境未赋予有限合伙合法地位,致使天绿创业投资中心以失败告终.实践中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发展可谓步履维艰.直至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于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的概念、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有限合伙才拥有与普通合伙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后,国务院、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促进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问题分析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投资人人数方面,《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合伙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实践中出现部分投资人联合组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再以公司或合伙作为投资人进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多个投资人通过内部协议将资金汇集到一个投资人名下,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造成投资人人数在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却远远超出二百人人数限制的局面.以该种方式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非但不利于监管,还会威胁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安全.而现今所有法律法规中,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有权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仅限于以非法人形式汇集资金的情形,对以法人形式汇集投资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形未予以考量,具体如何“穿透检查”“合并计算”并未明确,也未设置违反该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投资者资质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笼统地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细化了此规定: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百万元,且单位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对个人的要求是其金融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但是结合我国目前国情,投资门槛设置过高,能完全满足该要求的个人和单位非常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范围.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合格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直接影响基金的發展与盈利.《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建立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暂行)》明文提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要求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不诚信记录.上述规定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基金管理人,但是该规定并不具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人资质问题,实践中管理人市场呈现鱼龙混杂之势,一些能力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利用低廉的管理费用和投资分配方式获取投资人的资金,将真正有能力者排挤出市场.更有甚者,一些居心不良的基金管理人假借投资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还可能造成基金行业的混乱,影响其长期发展.

2.信息不对称

基金成立之初,投资人主要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自我介绍”获取管理人的信息而决定是否投资,对管理人出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无从查证.在管理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或只批露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势必挫伤其投资积极性.在基金运行中,由于基金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使得基金投资人难以掌握基金的盈利情况、管理人的努力水平和工作动态,以及资金在具体实务中的使用情况.虽然法律规定投资人享有监督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管理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业绩报酬等重大信息,违反该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监督权具体行使方式的规定,而由于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全部信息,使得基金的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由基金投资人决定.导致基金投资人无法辨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影响其对基金运营情况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其再次投入资金的决策.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有限合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什么是有限合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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