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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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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普通大众的生活也与网络有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电子交易也应运而生,不断代替传统交易方式.人们越来越青睐于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电子交易市场不断扩大,虽然,电子交易有着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的优点,但是,因此而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电子交易并非面对面的实体交易,因而更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状况.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传统交易方式繁荣时期所颁行的,对于新出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规制存在着局限性,某些在电子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仅靠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应当针对新兴的电子交易方式,完善相关的法律,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电子交易;消费者权益

一、我国电子交易的发展现状

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和便利,新的购物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且呈现愈发蓬勃发展之势.人们开始不断在网上购物,淘宝、易趣、京东、苏宁等已经成为大家网页里经常出现的虚拟商城,在网上商城,不仅可以足不出户就购买到商品,并且可供选择的商品也十分齐全,衣、食、住、行几乎无所不包,网上购物已经渗透到我们大众生活的每个角落.网上购物不再是专属于年轻人,因为,网上购物更加便捷也更实惠,消费者不必承担经营者因实体经营所需的门面费、水电费、员工开支等额外费用.于是,电子交易的迅猛发展成为了必然趋势.

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是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电子商务.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了三种基本模式,它们分别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交易模式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以及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即C2C(Consumer To Con-sumer).在B2B和B2C模式下,买卖双方直接从事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C2C中需要通过中间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易趣)提供交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且,在B2B和B2C模式下涉及的法律司题在C2C模式下均有涉及,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在C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司题.

二、电子交易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交易的发展固然对于大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节约了社会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兴起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司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增长的背后,是消费者维权的攀升.消费者投诉的网络购物司题主要有:国外进口奢侈品没有中文标签,难以确定是否正宗;部分产品没有“三包”凭证,无法全国联保;网站上产品信息和真实产品情况不一致;贵重商品外包装不齐全;发货不及时,超过规定期限;商品邮寄过程中产生遗失,等等.可见,电子交易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中的司题也值得关注.

(一)电子交易中经营主体不受规制

传统交易中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提交相关的真实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者经过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方可进行营业活动,而在电子交易中,电子交易平台是开放的,准入标准很低,甚至不需要个人的真实信息即可进入,因此,进入其中的交易者的责任感也相应降低,因为即使不诚信,也可能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经营主体不受规制,使得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度降低,再加上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变得更艰难.

(二)消费者知情权易受侵害

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经营者和商品,对商品的外观、质量、功能、效用都可以通过观察、比较来进行选择,确定是否购买商品.但是,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是通过商家在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文字、图片及视频)来了解商品的特性,并不能直接接触商品.而通过这种方式所了解的信息,与现实的商品往往存在差异.甚至商家往往利用这种发布信息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隐瞒或欺诈.2010年,出现过安徽爱猫人低价网购加菲猫,遭到“狸猫换太子”.爱猫人姚莱在网上新开的宠物店看到喜欢的加菲猫欲购买,进店后看到可爱的加菲猫图片,店家称都是店里的猫.姚莱见照片上的猫漂亮可爱,且价格也很便宜,卖家又再三保证,如果实物与照片不符,可以包退包换,便当即拍板订下了猫.于是花了1900元钱在淘宝网上买了两只,但是收到时却变成了两只不值钱的土猫,其中一只小土猫还病殃殃地趴在笼子里.此类事情在网购中经常出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被欺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迫在眉睫.

(三)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存在诸多阻碍

举证困难.“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经营者认证制度

应当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方面,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

(二)严格规制信息发布

对于经营者的信息发布,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制,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发布哪些内容以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在进行经营者认证过程中就对经营者进行相关教育,制定相关的信息发布细则,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不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发布信息不真实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处罚,严重违反相关细则的,可以取消其进入交易平台的资格,不再对其进行认证.并且,对于违反者记入诚信档案挂在管理部门及交易平台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因未充分、真实发布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加重对经营者的赔偿额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将惩罚性赔偿倍数增加,不再局限于双倍赔偿,应当加重经营者责任,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

(三)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类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司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电子交易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不可忽视,但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更加困难,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更加有利于整个电子交易的发展与繁荣.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消费者权益保护退换货方面论文范文。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的消费群体不断增长,我国的网络交易变得非常的普遍。网络交易由于有其自身的特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的权益保护受。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引 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如破竹,由此进入了电子商务繁荣的时期。然而,因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之所应匹配的法律。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法律上,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个别社会成员。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消费主体是个人;二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电子商务环。

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近几年,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中成功交易的数额已经翻了好几倍,网络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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