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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募基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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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社会,在经济蓬勃发展与市场竞争加剧并存的大形势下,科学技术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动力,而如何使科学技术产业化,对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意义.创业投资,就是连结科技发展与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而保证创业投资的正常有序运转,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文章结合我国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剖析了现存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借鉴了美国的监管经验上,对我国有关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私募基金概述

与公募基金相比较而言,私募基金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募集资金的方式并不公开,而且作为对象的投资人也是特定的,运作方式为基金的方式,管理者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它属于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由此不难得知,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非公众投资人是它进行募集的主要来源渠道.在私募基金的运作等方面的问题上,管理者和投资者均是通过暗自协商进行解决的,私募基金一般也可以叫做“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在法理上,私募和公募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发行对象、信息披露和注册登记要求.①

我们都知道,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的特点为以下几点:第一,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瞄准特定投资人以不公开的方式来募集基金,不可以运用公募基金的公开宣称.基金投资人所获取的有关咨询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传递的,采用一种比较直截了当的对接方式.第二,投资者类型没有严格的限制,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能够参加投资.只要投资主体符合必须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资产数量、风险承受能力、专业的投资相关经验等.第三,私募基金组织模式灵活多样,可根据需求采取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类.②第四,基金的赎回受到一定限制,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增加了投资风险.第五,私募基金所接受的监管比较松,特定情况下限制程度很低.

(二)创业投资基金概述

对于创业投资来说,我们平时也可以叫做股权或者是风险投资,即Venture Capital,简称VC,创业投资的概念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演变过程③,具体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自己的自有资金投入到一些正值创业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当中,等到这些企业壮大之后,这些股权就会被他们以上市交易等手段对别人进行转让,然后实现资本增值.创业投资基金不同,创业投资企业之所以要募集资本,目的十分的直接,就是满足创业投资活动的需要.

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我们统称为“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定义不难得知,其就是对创业企业中还没有上市的进行投资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其中不管是普通股还是可转换债券等,都可以作为投资的权益.通过此定义不难得知,从本质上来说,创业投资基金就是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④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往往难以把握,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期不明,可能导致其自认为正常的经营行为却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入罪.⑤

二、主体适当性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因为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且在信息获取方面,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十分不对称的问题,所有权归属投资者,而实际的经营权却掌握在基金管理人手中,如果基金经理人对于风险基金不能够科学和规范的使用,无疑会增加投资和运营的风险,投资者对投资持有畏惧的态度,那么就会阻碍风险事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在这个市场上尚未形成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体系.通过以往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所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不难看出,因为一些管理人不能够依法规范操作,多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而创业投资基金从现阶段来说还很少,因此在这方面并未出现十分突出的问题,然而这并不是说这些问题不存在,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和规制,否则一旦矛盾激化,那么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理储备不足、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欠缺,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难点、疑点法律问题.⑥对于我国创业基金管理人来说,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缺陷

首先,投资具有盲目性,有很多基金管理人跟风投资,认为股票和房地产很火,于是就在这些领域大肆投资,直接做实业的基金管理人也不在少数,另外,有的基金管理人做起甩手掌柜,过度信任和依赖投资企业,对之不闻不问,造成项目无法顺利的进行.其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者多为一些年轻人,普遍缺乏实战经验.再次,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创业投资往往能够带来很高的收益,加上我国尚未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往往会摒弃道德*,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换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激励手段欠缺

在我国,对于大部分的创业投资企业来说,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公司制,基金管理人只对部分工作负责,也就是说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因此难以激发其做事的热情,并且在体制的束缚下,投资者也无法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相应的激励,这十分不利于创业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成为当前最为严重的一个问题.⑦

3.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资者信息获取渠道的限制,其无法获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能力和水平,在其进行资金募集过程中,投资者很难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这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不仅存在于合同签订时,甚至在合同已经签订后,投资人无法及时对基金管理人的活动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尽职尽责的履行其义务,投资人处于含糊不清的状态,进而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进行维护,这样其承担的风险就无形中被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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