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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资基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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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缺乏顶层设计,企业经营风险大,收益的相关税收法律界线模糊.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推动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从企业上市前后股权(票)的税收政策与风险控制入手,重点阐述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三方面的税收政策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负债等于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投资基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投资基金风险大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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